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健全本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区民政局与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部门协作,提升精准管理水平,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5〕17号)及《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静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静安区民政局
静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6月9日
静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推进、各司其职。区民政局和区残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
(二)精准管理、动态调整。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确保补贴对象精准、资金发放精准。
(三)便民利民、主动服务。推动“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实现主动告知、主动服务。
(四)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严格落实政策衔接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
二、部门职责
第三条 区民政局职责:履行牵头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信息网上审定和系统管理等工作。指导街道(镇)及时处理系统预警信息,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补贴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业务水平。
第四条 区残联职责:履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职责,负责对持证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在残疾人证到期、换发、冻结、注销、迁移等管理节点及时做好信息更新,每月定期推送残疾人证发证、变更、过期及注销等动态信息至区民政局。在残疾人证办理和变更时,为符合条件对象主动开展政策告知服务。做好日常对残疾人的关心关爱工作。
第五条 街道(镇)职责:加大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推动政策精准落地。履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职责,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核查工作。依托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规范开展数据比对,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三、重点机制
第六条 工作协调机制
区民政局与区残联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及难点问题,共同做好补贴发放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机制
(一)信息共享。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渠道,实现残疾人证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区残联加强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工作,及时更新残疾人证新增、等级变更、过期、冻结、迁移、注销等信息,每月定期将上述数据推送至区民政局。
(二)数据比对。街道(镇)每月对区民政局下发的数据开展比对工作,并对预警信息及时处理。
第八条 主动发现与政策告知机制
(一)主动排查。定期比对残疾人证信息、救助数据等多部门数据,筛查潜在应享未享或不应享人群。
(二)主动告知。区残联、街道(镇)在发放残疾人证或办理相关救助类业务时,通过发放《静安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及时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区残联应当依托街道(镇)残联和专职委员队伍,结合残疾人状况调查、入户访视、走访慰问等工作,及时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各街道(镇)对已持有残疾人证且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及时告知残疾人本人及所在居民委员会,并指导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实现“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转变。
(三)利用信息系统主动服务。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为新办证残疾人及时发送提醒信息,政策宣传及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
(四)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公告栏、政务新媒体、入户走访、发放宣传折页等形式,提高群众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
(一)动态调整。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数据的分析研判,运用数据比对、生存验证等动态监测技术,建立健全补贴监测预警机制。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补贴。
(二)退出情形。残疾人退出重残无业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迁出或注销本市户籍、残疾人证登记残疾类别、等级变化以及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做到应退尽退。
(三)补贴追缴。对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按程序停止发放;对违规多发放的补贴,应当依法予以追缴退回。
(四)重新申请。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停发补贴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可视情况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第十条 集中复核机制
(一)各街道(镇)应当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结合入户走访、电话视频等方式对享受补贴对象进行复核,将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纳入复核重点内容。
(二)区民政局、区残联收到上级下发的疑点数据后,应当及时组织各街道(镇)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逐条复核,经核查属实的,及时予以整改;经核查不属实的,注明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机制
各街道(镇)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及审批材料应当及时归类、建档,实行“一人一档”。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丢失或者销毁。区民政局、区残联与各街道(镇)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及变更纸质审批材料的流转规程:区残联每隔十天、每月三次将已审批的纸质材料寄送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定并印制《纸质审批表已审定人员签收表》;街道(镇)取回材料时做好签收。执行该规范化流程以避免材料遗失、错漏等情形的发生,提升纸质材料审定的时效性,实现街道(镇)-区残联-区民政局之间纸质材料审批审定的流程闭环。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机制
区民政局应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街道(镇)应享尽享、应退尽退、资金发放、档案管理、系统管理及处置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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