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城乡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支持引导居民参与葬式葬法改革,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民规〔2025〕10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服务工作实际,优先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的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济人员、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人员、未享受社保丧葬费补贴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区户籍)在本市实行遗体火化,可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二)补贴项目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存放费(五天内普通冷藏、冻柜);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
4、骨灰寄存费(不超过一年)。
(三)补贴标准
上列项目的补贴最高限额标准为980元/具,可根据实际情况,丰富惠民形式,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
(四)资金渠道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道、镇当年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列入部门、镇预算。基本殡葬服务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申请发放流程
(一)申请。城乡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基本殡葬服务补贴”(以下简称基本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丧事承办人作为申请人向亡故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静安区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亡故居民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亡故居民火化证明(复印件)、亡故居民火化发票(原件,发票内容需有遗体接送费、遗体存放费、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内容明细)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设立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见附件二);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三),并说明理由。
(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审批表等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由街镇救助所经办人员、救助所负责人签字,加盖街镇救助所公章,同时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审核。
(四)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收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由街镇服务办(社建办)主任、街镇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审批表一式一份,由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留档备查。
补贴审核通过者,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见附件四),并根据通知书要求提供街道、镇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原件与复印件,姓名与丧事承办人一致)。街道、镇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金额汇入指定账户。
四、档案管理
各街道、镇要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审核材料的归档工作,有关申请、审核材料应根据补贴对象实际情况,归档以下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静安区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审批表》
2、亡故居民的户口本、身份证
3、亡故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4、殡仪馆开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发票、殡葬服务明细表(需有遗体接送费、遗体存放费、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内容)等
5、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证、银行卡
6、受理告知单、准予补贴通知书
7、街镇通过后台调取,能证明亡故居民身份的相关材料。如对象为未享受社保丧葬费补贴人员,可请丧事承办人提交情况说明或承诺书。
五、监督管理
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办理程序,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殡葬惠民工作顺利实施。要切实加强惠民殡葬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接受广泛监督。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对经费使用和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有效期与市级文件同步至2030年6月14日。
附件:1.静安区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审批表(样张)
2.受理告知单(样张)
3.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张)
4.准予补贴通知书(样张)
静安区民政局 静安区财政局
2025年8月15日
附件1
静安区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审批表(样张)
申请人姓名 | 与逝者关系 | 联系地址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逝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地址 | 火化时间 | ||||
困难类型 | □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济人员□享受因病支出性贫困生活救助人员□未享受社保丧葬费补贴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 ||||
本人了解静安区特困群体和重点人员“基本丧葬服务补贴”申请政策,表格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及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如存在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意见 | 经调查,拟给予补贴 元。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街道(镇)审核意见 |
经审核,同意给予补贴 元。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由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归档备查。
附件2
受理告知单(样张)
(存根)
**〔〕第 号
:
本中心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提出的“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的申请,经核对,本中心认为符合受理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受理告知单(样张)
**〔〕第 号
:
本中心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提出的“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的申请,经核对,本中心认为符合受理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3
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张)
(存根)
**〔〕第 号
:
本中心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提出的“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的申请,经核对,本中心认为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不符合 规定的情形,现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张)
**〔〕第 号
:
本中心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提出的“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的申请,经核对,本中心认为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不符合 规定的情形,现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4
准予补贴通知书(样张)
(存根)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提出的申请,经审定,符合本区“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的有关规定,决定向你发放 元,请提供指定银行的申请人账户。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准予补贴通知书(样张)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提出的申请,经审定,符合本区“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的有关规定,决定向你发放 元,请提供指定银行的申请人账户。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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