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现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21〕2号)的精神,结合静安区现行的有关救助帮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二、申请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救助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
2、具有本区户籍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3、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登记在本区的;
(2)现居住在本区辖区内。
(二)具备下列困难情形之一:
1、急难型: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2、支出型: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
符合申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可向本区实际居住地的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帮困。
三、救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临时救助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居委会帮困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办理流程是什么?申请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帮困的人员或其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向实际居住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需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情形的,街、镇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同时填写《静安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或《静安区居委会帮困申请审核确认表》。
(二)受理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居委会负责居委会帮困申请的受理。
(三)审核确认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要及时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临时救助或居委会帮困申请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完成审核确认。
五、有哪些情形不予临时救助帮困?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二)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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