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镇:
根据“十四五”规划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目标要求,以及贯彻《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政策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部分现行救助政策暂未覆盖、或虽已享受救助帮困但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的帮助和扶持。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操作行为,实施科学评估方式,现就深化完善个案帮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一)对象范围
1、下列患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就医关系转移或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后,其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住院治疗(重大疾病含门、急诊);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治疗,其医疗费负担过重,已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和疾病治疗的困难人员。
(1)具有本区户籍、且已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居民;
(2)已与本区户籍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在本区长期共同生活、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已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配偶和子女)。
2、因突发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过大,虽经各方援助仍有特殊困难的临时救助家庭。
3、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申请条件
1、已享受低保、低收入、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或已申请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成员,经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暂不符合“支出型贫困”救助条件,但其家庭持有银行存款、从事股票、期货及其他高风险投资等,其所有本金及市值累计金额未超过本意见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标准。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个案帮扶:
(1)申请人当年度自费医疗费(至申请前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手术材料费和检查费)累计满7000元(含)以上的。
申请人在医保生效日之前所产生的医疗费,如无法纳入基本保险及其他制度性互助保障范围的,扣除医保承担部分后,其自负、分类自负部分支出视为自费,视情纳入刚性支出范围。
(2)申请人家庭半年度月人均收支差额等于或小于现行低保标准。
2、因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过大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并经户籍所在地街(镇)或相关部门确认的困难家庭。
二、评估核算和帮扶标准
(一)评估核算
1、核算家庭半年度可支配收入和刚性支出,计算家庭月人均收支差额。“月人均收支差”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
2、根据家庭月人均收支差额和低保(现行标准)倍数确定贫困等级。
3、家庭收支情况核算时段一般为申请之月的前6个月。凡当年度首次申请个案帮扶时,超出核查时段之前的医疗费自费部分可纳入帮扶范围,其家庭收支和医疗费时段同步核算。
4、申请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参照上一年度上海统计年鉴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并适时调整。
5、同期、同类医疗费不重复使用。凡已实施其他医疗救助帮扶的,应在实际自负医疗费总额中扣除。
6、重大疾病的确认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口径。
7、必须用于大重病治疗的、非医疗机构出具的外购药商业发票视情纳入个案帮扶,但须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凭证分开核算。其发票中患者的姓名、药品名称、药量和时间须与本人就医记录册的当日医嘱内容相符。
8、对于本市试行医保结算的高价肿瘤药,以及国家谈判准入药品中的肿瘤靶向药,属于“定额标准自负”部分的视情纳入个案帮扶,其计算方式同外购自费药。
9、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收入、货币财产、居住房屋和拥有车辆等信息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结果作为核查依据。
10、帮扶标准核算方法:用自费医疗费总额乘以贫困等级所对应的帮扶比例,所得结果为应帮扶标准(四舍五入进到百元),即:帮扶标准=自费医疗费总额×帮扶比例。
11、其他确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帮扶中心理事会集体讨论,视情给予一次性帮扶。
(二)帮扶标准
1、人体器官移植:低保和人户合一的非低保家庭最高帮扶10万元/年,人户分离的非低保家庭最高帮扶5万元/年;
2、恶性肿瘤:低保和人户合一的非低保家庭最高帮扶6万元/年,人户分离的非低保家庭最高帮扶3万元/年;
3、其他严重疾病:低保和人户合一的非低保家庭最高帮扶3万元/年,人户分离的非低保家庭最高帮扶1.5万元/年;
4、外购自费药、定额自负部分药品最高帮扶1万元/年;
5、单次帮扶标准最低不低于1000元;
6、年度最高帮扶额度以自然年度计算。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帮扶条件的社区居民可向街(镇)帮扶组织提出申请,同时填写“上海市民帮困互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必须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由街(镇)帮扶组织受理。居民上一年度的医疗费凭证必须在次年的6月底前受理完毕。
(三)核查。社区帮扶志愿者协助街(镇)帮扶组织对本社区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评估。区和街(镇)帮扶组织负责将申请家庭收支核查信息输入计算机评估系统,按本意见第二款“评估核算”要求进行贫困等级评估。
(五)审核。具体按以下权限操作:
1、帮扶金额2000元(含)以下的由街(镇)帮扶组织负责人审核;2000元以上-5000元(含)的由街(镇)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2、区帮扶中心对街(镇)提交的帮扶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核实,由理事会副理事长初审、理事长审核,并报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备案。其中,帮扶金额50000元(含)以上的需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3、不符合区个案帮扶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且在本街(镇)具有不可比性的困难家庭,由各街(镇)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街(镇)个案帮扶细则,并向区帮扶中心备案。街(镇)根据细则所规定的帮扶标准和审核权限具体实施。
四、申请个案帮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复印件。
2、患者的病史证明或出院小结及医药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3、低保、低收入、支出型贫困家庭需提供街(镇)救助机构出具的救助证明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4、其他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父母、子女、配偶)需按以下要求提供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2)离(退)休人员(包括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人以及支内回沪人员)可提交银行工资卡软卡复印件或银行对账单;
(3)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由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失业、无业情况证明;自由职业者由街(镇)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缴费情况出具就业证明以及个人收入申报说明;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包括通过非正规组织就业方式加金的人员)由其相关的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出具就业与收入情况证明;
(4)领取遗属补助的老人与未成年人应出具遗属补助领取证或其它相关证明。
5、其他必需的相关证明。
五、不予帮扶的情况
(一)拥有各种机动车辆家庭(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二)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家庭;拥有两套居住类房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自建房屋除外)。
(三)申请家庭的银行存款、持有股票和期货及参与其他高风险投资等,申请之日的前一月末所有本金及市值超过人均(3人及以上家庭)5万元(不含)以上,二人家庭6万元(不含),一人家庭6.5万元(不含)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大重病人员可以上浮20%。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就读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费就读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五)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逃逸除外)。
六、日常管理
(一)报表统计。各街(镇)帮扶组织要建立帮扶台账登记和统计月报制度;月统计报表应于每月25日前报区帮扶中心。实际发放金额应与经费发放统计表、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一致。
(二)信息维护。个案帮扶纳入区社会救助帮困业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行在线按流程操作;凡经区审核驳回的信息,必须重新核实并修改,符合条件的重新申报。
(三)资金管理。区个案帮扶资金由区民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从区综合帮扶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帮扶中心按实按月划拨街(镇)帮扶组织。帮扶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其使用管理纳入综合帮扶资金年度审计。
街(镇)个案帮扶所需经费从街、镇自筹专项帮扶资金中列支。
区帮扶中心及各街(镇)帮扶组织需确保综合帮扶项目真实、有效,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挪用、挤占专项资金;项目经办人及帮扶组织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合规性、财务核算正确性负责。
(四)档案管理。申请审核材料、帮扶经费发放名册、帮扶登记台账和月统计报表要按年度立卷归档。
(五)监督管理。
区帮扶中心要加强对街(镇)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定期对街(镇)个案帮扶工作进行抽查,及时掌握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街(镇)要加强对本级综合帮扶组织的工作指导和资金监管,严格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精准帮扶,充分发挥综合帮扶对政府救助的补充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做好民生保障工作。
以上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原静民发〔2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帮困互助申请表
2.上海市帮困互助审核表(个案帮扶)
3.静安区特殊困难家庭收支情况核算表
4.上海市帮困互助回访联系表
静安区民政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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