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彭浦镇政府:
现将《静安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静安区民政局
2019年10月8日
静安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化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推动本区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救助部门的社会稳定功能,有效保障社会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开展静安区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意义
围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救助所”)作为政府开展社会救助帮困工作的基层组织,是实现社会救助工作“重心下移、扎根基层、一口上下”的属地化管理模式的组织载体,是体现党和政府关心群众、为民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
为全面推进“全市通办”,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改革,方便居民就近办事,逐步实现“跑一次”到“零跑腿”的目标。开展救助所标准化建设,对体现“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年”活动成效、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设内容
通过标准化建设,使救助所工作达到机制健全、程序规范、功能完善、权责到位、队伍稳定,进一步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织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托底保障网”,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组织保障
1、完善组织架构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设立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依法开展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强化人员配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4〕60号)文件要求,按照当地户籍居民人数万分之一配备足额的救助工作人员。遵循“在编多于聘用、专职多于兼职”的原则,专职工作人员占比不低于70%,人员配置最低不少于5人。结合街道(镇)具体情况,按业务范围、岗位分工设救助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各居委会救助干部或救助社工不少于1人。
3、加强队伍管理
建立救助队伍管理制度,可按工作需要设所长助理、业务主管等岗位,提升救助岗位发展空间,稳定救助队伍。救助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服务意识,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做到礼貌接待、规范用语、热情服务。
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或参加分级分类培训,确保人员工作能力持续满足岗位要求。
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考核办法,救助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应根据救助工作的特性区别于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员,绩效工资及津贴不低于受理中心人员。鼓励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激发队伍活力;鼓励为救助工作人员提供职业辅导、心理疏导等活动,为工作人员减压,舒缓负面情绪。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积极采取保护措施;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六章五十一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因公致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和抚恤待遇。
(二)硬件设施
1、办公环境的设置
设置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办公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标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流程等在办公室内上墙公示。
根据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实际布局,实现功能分区,除必要的办公区、接待区、档案室外,可按工作需要,因地制宜设置政策宣传区、会议室、休息室等相关区域。办公区应配置必要的工作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椅、资料柜、电话、传真、打印机、扫描仪等。接待区应与办公区隔离,配置监控摄像头、录音设备等,并做好必要的人防、技防、安防设置。
除参考上述配置外,街道(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配置,鼓励适当多配置便于工作的辅助类设施,如医务急救箱等。
2、优化信息化配置
配置需满足信息化办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符合信息系统使用的网络环境(兼顾内、外网),保持计算机设备完好和网络通畅,确保救助信息系统的使用、信息数据维护的安全性。
上述各项硬件设施由街道(镇)做好统一配置,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三)服务内容
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救助所组织、协调、宣传、开展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等“9+1”社会救助体系中明确的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救助工作管理制度、岗位分工责任制等工作制度,规范救助业务受理、审核、确认、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实行权限管理、分级负责;加强救助信息系统管理,保证数据维护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强化救助档案归档整理,保持档案材料完整。
坚持政务公开,鼓励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救助项目、申请流程以及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主动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如有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由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反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9年4月-6月)
由区民政局牵头,召集各街道(镇)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开展救助所标准化建设工作调研,并结合实际调研情况,制定静安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实施推进(2019年7月-10月)
各街道(镇)对标实施方案要求与内容,细化执行,补缺完善,全面推进救助所标准化建设。区民政局根据全区各街道(镇)救助所标准化建设落实情况,针对实施中碰到的问题,切实加强研究指导,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给予有力支撑。
(三)评估验收(2019年11月-12月)
区民政局对各街道(镇)救助所标准化建设情况、建设工作成效开展阶段性评估验收工作,总结经验做法,推进救助所标准化建设常态化、可持续发展。
四、工作要求
救助所标准化建设工作与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密切相关,关乎社会秩序安稳、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各街道(镇)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积极探索,认真实施,勇于实践创新;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加大组织支持与保障,树立大局观念和整体观念,有效统筹、协调内部资源,有序推进标准化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静安区街道(镇)救助管理所职责
2.静安区街道(镇)救助工作人员职责
3.静安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4.静安区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制度
5.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6.静安区社会救助信访制度
7.静安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8.静安区社会救助办公场所相关规定
9.静安区社会救助业务申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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