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部门:
为深入推动分局科技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安手持式智能警务终端设备的使用、管理,分局制定了《静安公安分局手持式智能警务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科技科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3年6月29日
静安公安分局手持式智能警务终端设备
使用管理规定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依据、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手持式智能警务终端设备(以下简称“智能警务终端”)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智慧公安建设中的作用,确保使用安全,杜绝各类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规范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如后续换发新型的移动警务终端设备参照本规定智能警务终端“安全系统”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移动便携式计算机终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智能警务终端设备的使用、管理、运维及应用开发人员。
第二节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分局各部门应按照“统筹管理、明确责任、按职分工、保障使用”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智能警务终端进行管理。
第六条 分局科技科负责全分局智能警务终端的配发、使用和维修管理。分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智能警务终端的配发、使用和报修管理。智能警务终端使用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具体承担智能警务终端的保密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各项保密管理措施;分局保密办负责指导、监督分局智能警务终端保密安全工作。
第七条 分局科技科牵头负责全局智能警务终端用户管理,管理全局范围内所有用户,调整因不同部门之间人事调动等引起的用户及终端归属变化。
第八条 分局科技科负责全局智能警务终端注册入网工作,以及公安专用加密上网的业务开通、变更、撤销等工作。
第二章 智能警务终端的配发、佩戴及使用管理
第三章 智能警务终端应用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分局各部门作为智能警务终端使用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智能警务终端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静安公安分局手持式智能警务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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