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根据市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辅警队伍实际,分局制定了《静安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按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政治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12月7日
静安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保密管理,提高保密意识,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分局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触信息范围限制
(一)本规定适用分局全体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二)严禁辅警参与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严格界定和控制辅警知悉警务工作秘密的范围,并应加强对其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
(三)新进辅警应当统一签订《静安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保密责任书》、《静安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保密责任书补充条款》,并接受保密安全教育。调整岗位和职责的,应当接受所属部门保密教育并重新签订《静安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保密责任书补充条款》。
(四)上级机关下达任务时明确规定有具体的接触范围控制性要求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限制辅警知悉信息的,按照要求执行。
(五)辅警一律不得借用民警或他人的公安数字证书,不得将本人的数字证书交由他人使用,不得违规查询与工作无关的各类信息。
二、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权限
(一)辅警不得浏览与其本岗位业务无关的公安计算机网络网页。
(二)按照岗位职责必需的原则,准许辅警使用特定的公安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但原则上不赋予其全库、实时查询权限。
(三)辅警需要使用特定公安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的,由其所在部门提出理由和所赋权限,报分局保密办进行审批。科技科按照审批意见上报市局科技处,由科技处统一开设相关计算机的专用帐号、设定权限。
(四) 辅警不得与民警相互混用计算机。
(五)辅警数字证书的管理,按照市局、分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媒体保密管理
(一)辅警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或工作微博、微信公众号,因工作需要可以协助民警对部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民警工作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维护,其工作职责仅限于内容素材的收集、整理和拟写等,并不具有直接发布相关信息的权限。
(二)辅警不得利用微博、微信、论坛等互联网社交工具发布或转载在警务工作中获取的未经公开的警务信息,不得就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
(三)辅警个人微博、微信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和职务信息、不得未经许可发布警务信息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
(四)开设微信、qq等社交软件工作群须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并进行统计备案。群主对群内信息负有监管责任,群成员范围原则上仅限本行政区域公安机关,不得吸纳非警务人员加入。
四、离岗时的脱密
(一)辅警在合同期满前离岗,应提前告知所在部门,提前告知时间按脱密所需时间计算。
(二)辅警提出提前离岗至批准期间为脱密期,此期间应当禁止其接触全部涉密信息,从严控制其使用公安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的权限。不准备续聘的辅警,所在部门应当按照其所需脱密期,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作脱密处理。
(四)辅警离岗前,应当收回其用于公安工作的笔记本、业务学习资料、计算机存储介质等,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签订《静安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后继续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的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监管责任和违规处理
(一)各用辅部门应将辅警保密管理纳入队伍管理范畴。辅警所在部门应当指定责任民警负责对辅警保密的监督指导。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辅警进行保密教育,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保密学习,以增强辅警的保密意识,确保一旦出现问题,能及时发现并控制。
(二)责任民警放任或违规指令辅警超范围接触信息、超权限使用计算机或有其它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民警的责任。未指定责任民警的,由部门主要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局全体民警对发现的辅警违反保密纪律、不履行保密约定的情况负有制止和向分局保密办、政治处以及辅警所在部门或其责任民警反映情况的义务。
(四)辅警违反保密规定或协议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辅警故意违反保密规定或协议,或多次过失违反保密规定或协议的,应当从重处理,退回派遣机构。
本规定由分局保密办、政治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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