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根据市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辅警队伍实际,分局制定了《静安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按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政治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12月7日
静安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严格内部管理,提升队伍形象,根据文件精神,参照《上海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违反公安纪律的处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分局全体辅警(含文职辅警、勤务辅警)。
第三条 违纪违规概念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辅警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公安机关声誉,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处理原则
对辅警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责任划分
各用辅部门应将辅警队伍管理纳入部门队伍管理范畴,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辅警管理责任,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民警,强化专职纪检干部的队伍纪检监督职责,加强辅警队伍日常教育与管理监督,对发现的辅警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节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根据辅警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处理种类包括:告诫、警告、记过、退回派遣机构解除派遣关系(以下简称“退回”)。
辅警的违纪违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辅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一律给予退回处理。
第十二条 辅警因违纪违规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不得用批准离职代替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报告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规事实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违规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七)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组织调查,拒不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规事实的。
(二)串供或者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违规的,或者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违规所得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八)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第十六条 辅警同时被发现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受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合并处理时,应当分别确定所犯错误应受到的处理并按其中所受到最重处理的基础上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辅警违纪违规处理影响期满,且没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处理决定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 对于部门发现的辅警违纪违规行为,部门应将相关事实材料报送至政治处警辅科,对发现辅警可能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政治处将会同纪委等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对确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政治处将会同相关部门制作《上海公安警务辅助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决定单》(以下简称《决定单》),填写调查后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处理结果以及处理适用依据,并加盖作出决定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 辅警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由用辅部门层报政治处批准后作出。其中退回处理的决定由用辅部门层报分局分管政工领导批准后作出。
第二十条 对辅警违纪违规所取得的财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