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严守公安信息安全底线,分局制定了《静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科技科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10月11日
静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数字证书(以下简称辅警证书)的制发和使用,严守公安信息安全底线,根据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安部一系列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三条 辅警证书配发和使用应当遵循“岗位职责必需、权限范围最小”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和访问权限。
第三章 注册与授权
第十条 辅警证书通过电子化方式实现证书申请、审核、审批等流程,证书配发必须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实名注册,以确保辅警证书专人专用。
第十一条 授权警务辅助人员访问的应用系统,必须以辅警证书作为警务辅助人员访问系统的唯一方式,不得将辅警证书设置为默认访问权限。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局科技科将对辅警证书予以停用,通报对应警务辅助人员所在的部门,并抄送分局辅警办:
(一)辅警证书3个月以上未使用的;
(二)辅警证书有越权使用、访问异常等重大违规使用嫌疑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辅警证书使用安全的。
第十三条 辅警证书停用后,使用该证书的警务辅助人员所在部门应当核实原因,并向科技科提交书面报告。经核实未发现违规使用情形的,由用人部门向科技科申请恢复原证书。
第十四条 辅警证书遗失或者发生损坏的,使用该证书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立即向责任民警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核实确认后,向科技科申请注销原证书。需要重新制发的,由警务辅助人员所在的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转岗、调职或者离职时,其所在的部门应当在其完成交接手续前回收其使用的辅警证书,并向科技科申请注销。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出借本人辅警证书;
(二)借用、冒用他人辅警证书;
(三)辅警证书遗失未及时报告;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申领辅警证书;
(二)盗用他人辅警证书;
(三)故意删改辅警证书审计信息;
(四)篡改、删除使用辅警证书获取的警务工作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宜对外公并的信息;
(五)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使用、辅警证书获取的警务工作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六)出售、非法使用辅警证书获取的警务工作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七)违规使用辅警证书导致重大安全事件的;
(八)阻挠、妨碍监督检查或违规事件调查的;
(九)对严重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
(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用人部门或者责任民警在辅警证书发放资格、授权审核,以及辅警证书日常使用中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部门领导和责任民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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