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分局矛盾纠纷类重复警情
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
根据市局清零办相关要求,分局清零办会同指挥处、治安支队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静安分局矛盾纠纷类重复警情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分局清零办和治安支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9月8日
静安分局矛盾纠纷类重复警情
核查处置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派出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针对性、有效性,防止因矛盾纠纷引发“民转刑”“刑转命”案件,根据市局、分局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规范所称“重复警情”(以下简称“重警”)是指同一(批)当事人或同一地址,在一定时间段内,因矛盾纠纷而通过拨打110电话、12345热线或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公安机关反映2次以上的警情。在同一时间因同一事由而多次报警的情况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涉及范围)本规范所称矛盾纠纷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侮辱、故意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轻微的治安类纠纷以及邻里纠纷、婚恋纠纷、家庭纠纷、经济纠纷、劳资纠纷等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其他类纠纷。
第四条(工作原则)“重警”核查处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期梳理。
(二)推动清零。
(三)闭环运作。
第二章 研判预警
第五条(研判主体)市局、分局和派出所应对“重警”信息开展梳理研判,并进行流转推送。
“重警”信息来源主要为110警情、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各级来信来访等渠道。
第六条(多维研判)市局治安总队、市局警务中台将通过模型筛查等方式,对全市“重警”信息进行联合研判,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推送至属地分局警务中台。
分局警务中台应对市局推送的“重警”信息或自行梳理筛查的“重警”信息开展二次研判,一并下发属地派出所开展后续研判和等级确定,同时抄送分局清零办、治安支队作为后续检查资料。
属地派出所应对分局推送的“重警”信息或自行梳理筛查的“重警”信息开展后续研判,针对性跟进后续工作。
第七条(确定等级)“重警”矛盾纠纷等级分为“一般类”“关注类”和“重点类”三个等级。根据化解工作情况,可视情调整“重警”等级。
第三章 化解处置
第八条(核查确认)属地派出所对于已确定等级的“重警”信息,应立即落实责任民警开展核查处置。核查确认“重警”涉及的矛盾纠纷确实存在且尚未化解的,应当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化解工作。
第九条(系统录入)责任民警将核查确认的“重警”作为研判分析产生的矛盾纠纷类隐患,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矛盾纠纷模块,并按动态隐患清零工作要求,及时在系统内录入反馈矛盾纠纷化解整治情况。
第十条(主动化解)核查确认“重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解,对于非公安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需在开展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矛盾纠纷抄告信息表》形式将矛盾纠纷情况转递至相关部门,或按照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信息收集、日常走访劝导、联动调解等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告知)对两次调解未果或有一方不愿意调解的,派出所应详细记录当事人信息和纠纷详情,并告知双方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等合法途径解决诉求。
明确应矛盾纠纷引发治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次调解未果的,属地派出所应于3个工作日内,再次将相关情况以《矛盾纠纷抄告信息表》形式抄告相关部门,可视情同步抄告司法所或其他责任部门,并定期互通当事人及纠纷化解情况;抄告信息表由属地派出所自行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协同化解)在“重警”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属地派出所要结合非警务类警情分流处置工作,依托街镇城运中心相关工作资源,共同开展化解处置工作;对于责任归属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的,属地派出所及时报告分局和属地街镇,由分局专报区委区政府并协调市、区有关属事(属地)部门做好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定期回访)对已经化解的“重警”矛盾纠纷,派出所应当建立回访制度,并将回访情况录入矛盾纠纷模块内。原则上,第一次回访时间应不超过化解后的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人口登记)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尚未登记实有人口的,派出所应进行信息采集;对尚未登记实有人口且不在本辖区的,应通过人员流转模块进行信息转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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