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分局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静安分局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上海市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分局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了《静安分局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静安分局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现将该方案及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7月26日
静安分局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组部《公务员奖励规定》和公安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分局实际,特制订分局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奖励原则
(一)科学规范,公平公开;
(二)结合考核,激励先进;
(三)统筹兼顾,倾斜基层。
二、组织领导
分局表彰奖励工作由分局党委统一领导,政治处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表彰奖励工作,各部门配合政治处做好表彰奖励工作。
三、表彰奖励对象、类别、等级
(一)表彰奖励对象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分局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个人奖励的人员是分局在职在编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二)表彰奖励类别
表彰奖励按照时限可分为年度表彰奖励、阶段性表彰奖励、即时性表彰奖励和其他表彰奖励。
1、年度表彰奖励。每年年终统一组织实施。
2、阶段性表彰奖励。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
3、即时性表彰奖励。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为民办实事、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即时予以奖励。
4、其他表彰奖励。分局批准权限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表彰奖励,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表彰奖励等级
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集体的荣誉称号,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其他表彰奖励等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表彰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2、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3、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4、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5、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6、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7、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8、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9、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10、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11、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12、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确定奖励等级。
(三)对集体或者个人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对同一集体或者个人一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奖励。
(四)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集体发生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受到处分后一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受到处分后两年内不予奖励。个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原则上不予奖励。有重大或特殊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可以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五、表彰奖励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的批准权限:全国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奖励,其中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
(二)市局的批准权限:分局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分局及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分局的批准权限:市局批准权限以外的分局各部门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奖励结果报市局政治部备案。
(四)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部门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借调、挂职的人民警察,时间一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部门申报奖励;时间不足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部门向原部门介绍情况,由原部门申报奖励。
(五)各类社会性评比项目,以及市局各业务条线组织的评优评比活动,各部门确定人选后报分局政治处审核,并经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由分局政治处征求相关工作分管局领导和分局主要领导意见后报送,结果产生后应将相关发文、证书等复印件报分局政治处备案。
六、工作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部门民主推荐、集体研究提出奖励申报意见;
2、分局政治处对申报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事迹进行核实,并经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征求各局领导对分管(联系)部门的请奖提名意见,提出奖励审核意见,提交党委会讨论;
3、经党委会讨论研究确定奖励批准意见,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个工作日。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4、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以命令或决定的形式下达。
5、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应当及时宣布,并举行简约、俭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以召开表彰会。
6、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后,奖励命令、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及时录入系统,存入公安机关文书档案,个人奖励审批表同时存入本人档案。
(二)简易程序
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政治处提出奖励建议,经征求分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直接批准奖励。
(三)其他表彰奖励程序
分局批准权限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由政治处牵头相关部门,根据奖励申报的要求和条件,提出请奖意见,并经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征求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意见后报送相关部门。
(四)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对获得奖励个人统一按照标准颁发奖金。
七、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一)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分局应当加强培养和宣传;获得市级荣誉的和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分局应当在虚职晋升、入党、提干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各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
(二)对获得奖励的功模民警,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休养活动。
八、奖励的撤销
(一)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2、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3、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集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分局审批。必要时,分局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三)奖励撤销后,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撤销个人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九、本实施方案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附件:2021年静安分局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2021年静安分局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为及时表彰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特别是在目标管理考核及专项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全局各部门、各警种和干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静安分局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实施周期
(一)年度表彰年终结合公务员考核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二)阶段性表彰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
(三)即时性表彰根据实际工作实时开展。
二、实施程序
(一)年度表彰奖励
1、确定名额。集体表彰由分局根据各部门考评情况,统筹实施。个人表彰奖励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下达各部门表彰奖励名额。
2、组织申报。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民警,由所在部门民主推荐、集体讨论,提出三等功和嘉奖的奖励申报意见。
3、分局相关部门审核。分局政治处对申报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事迹进行核实,并经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征求各局领导对分管(联系)部门的请奖提名意见,提出奖励审核意见,提交党委会讨论。
4、讨论决定,组织公示。经分局党委会讨论研究确定奖励批准意见,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个工作日。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5、结果公布。奖励结果应当及时以命令或决定的形式下达。举行简约、俭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以召开表彰会。
6、信息维护。奖励实施后,奖励命令、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及时录入系统,存入公安机关文书档案,个人奖励审批表同时存入本人档案。
(二)阶段性表彰奖励
1、确定名额。
(1)集体表彰奖励。集体名额不下放到各部门,由分局统筹使用。
(2)个人表彰奖励。每季度根据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由分局政治处分别对派出所组和机关业务部门组进行表彰奖励额度分配。
派出所:根据每季度分局对各派出所考评结果的排名情况,统筹个人奖励名额。
机关和业务部门:根据市局对分局绩效考评反馈情况,结合专项考核(如动态隐患清零、防范电信诈骗等工作)、上级部门评价(如工作获得市局党委成员、区委区府领导批示肯定,相关工作经验获得市局、区委区政府转发等)以及分局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统筹奖励名额。
(3)其他。对在业务条线评比评优、区级以上评比评优等工作与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每季度由政治处统筹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申报。
2、组织申报。
(1)集体表彰奖励。根据实际工作推进情况,由分局政治处牵头,在全局统筹组织申报,各部门也可自荐申报。
(2)个人表彰奖励。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由所在部门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申报意见。各部门申报的个人需在当季度考核中评定为“好”等次。
3、分局相关部门审核。分局政治处对申报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事迹进行核实,并经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征求各局领导对分管(联系)部门的请奖提名意见,提出奖励审核意见,提交党委会讨论。
4、讨论决定,组织公示。经分局党委会讨论研究确定奖励批准意见,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个工作日。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5、结果公布。奖励结果应当及时以命令或决定的形式下达。举行简约、俭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以召开表彰会。
6、信息维护。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后,奖励命令、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及时录入系统,存入公安机关文书档案,个人奖励审批表同时存入本人档案。
(三)即时性表彰奖励
1、原则上对受到分局主要领导及以上批示予以即时表彰的案事件进行奖励,由政治处对个案中发挥核心、关键作用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请奖意见,经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即时表彰奖励。
2、在2021年度各类重大安保等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由政治处提出请奖方案、意见,逐一征求各局领导对分管(联系)部门的请奖提名意见,经汇总梳理后,提交党委会讨论。
(四)二等功表彰奖励
1、根据市局二等功申报时间节点开展申报。
2、对阶段性或者年度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政治处提出奖励建议,并经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提交党委会讨论。
3、分局党委讨论通过后,分局根据市局要求上报材料。
(五)其他表彰奖励
1、根据市、区各条线以及市局各条线组织的评选推优时间节点开展申报。
2、分局政治处会同条线相关部门,根据奖励申报的要求和条件,提出请奖意见,并经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征求相关条线分管领导和分局主要领导意见后报送。
3、结果产生后应将相关发文、证书等复印件报分局政治处备案。
四、奖励结果运用
(一)分局“静安之星”评选与阶段性表彰奖励工作挂钩。每季度由各部门从本季度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中进行推荐申报,经过政治处和纪委审核、投票、个人事迹讲述、评审团打分、网上公示等环节,产生10位季度“静安之星”。
(二)年终进行“静安之星”总评选,产生10位年度“静安之星”。获选年度“静安之星”的同志,将优先作为申报二等功、各条线评优评先的推荐人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动员。表彰奖励工作关系民警的荣誉积累、职级晋升等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树立多劳多得意识,营造不甘人后、争优创先的氛围。同时,政治处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广大民警的监督。
(二)精心组织,细化实施。表彰奖励工作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秉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表彰奖励工作流程,推选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民警,达到激励民警、凝聚警心、鼓舞士气的效果。
(三)认真梳理,及时总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表彰奖励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推动队伍建设高质量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把表彰奖励工作和典型选树工作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在实践中不断优化表彰奖励和典型选树的理念、思维、方式、机制。
本实施细则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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