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关于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工作实施及人员保护的
工作规范》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
为切实巩固教育整顿活动成果,进一步做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工作,分局制定了《静安公安分局关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实施及人员保护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落地见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7月5日
静安公安分局关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实施及人员保护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公安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确保分局内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分局各部门领导干部、民警及其他内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文件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抵制各种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日常管理方面
第三条 分局实行案件过问记录“承诺书”制度。办理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是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记录责任人。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实行“一案一承诺”,在经办每一起案件时,书面承诺严格执行记录制度,《承诺书》附案卷流转。
第五条 办案民警及审批领导遇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情况的,应当一律如实填写《上海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并直接报分局纪委监察室。民警或审批领导填写《上海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后,视为登记报告人。
第六条 各办案部门在填写《记录表》的基础上,每半个月填写《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统计表》报分局法制支队汇总,若相关部门未有案件办理或违反“三个规定”情况的也须以零报告的形式上报。
第七条 纪委监察室应当每月统计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填写《上海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查处情况月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局驻局纪检组案件检查室。
检查及责究方面
第八条 分局督察、法制支队及各业务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局领导及各自条线上级单位的要求,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开展相应的检查工作,对于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线索,要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室调查处理。
第九条 分局各部门要不定期地对本部门民警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开展检查,对于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线索,要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室调查处理。
第十条 分局纪委监察室对于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线索,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对确实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参照市局下发的相关规定,开展处置。
第十一条 对于过问案件行为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他人的,纪委监察室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若有相关领导干部授意上述行为的,要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三个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民警保护方面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室开展调查处理后,调查处理结果只能向分局党委班子、办案部门和政治处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室、政治处对登记报告人员相关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各办案部门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登记报告人在办案部门内部调动岗位的,应由办案部门领导班子向政治处书面说明调动岗位的原因,若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动登记报告人岗位。
第十七条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给予登记报告人员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适用范围及启用时间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案件,是指分局依法办理的已经进入案件受理阶段的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其他行政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分局离退休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参照市局制定,若有疑问,可向分局纪委监察室提出,由分局纪委监察室与市局驻局纪检组对接,寻求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