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考核规定
(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安部规定,以及市局政治部相关要求,分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试用期考核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通过科学考核,正确地评价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辅警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辅警队伍。
二、适用范围
分局全体在编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三、考核方式
辅警考核一般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对担任管理职务的辅警聘期考核等。试用期考核、辅警管理职务聘期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平时考核采用月度评估和季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考勤为基础,着重突出日常工作实绩和工作表现。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辅警全年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四、考核内容
对辅警的考核,以辅警《岗位说明书》中确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辅警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思想政治: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职能力: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掌握新知识、新技能的能力,以及与他人协作的沟通、协调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四)纪律作风:遵守规章制度及日常行为准则,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五)廉洁自律:崇廉拒腐、公私分明、克己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五、考核等次
(一)月度评估一般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季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分局参加考核辅警总人数的15%以内。
(四)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以分局参加考核辅警总人数的15%为基数,一般以市局每年年末下发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准。
(五)每季度末的15日前及年度考核前,政治处将综合辅警队伍实际管理情况以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核定下发各用辅部门优秀等次推荐额度。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各用辅部门应结合部门辅警队伍管理工作实际,细化考核细则,制定具体的月度评估方案,并报分局政治处备案后实施。
(二)本规定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
(三)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静安分局文职人员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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