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分局警务微信使用管理
规定(V2.0)》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警务微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市局智慧办下发的要求,分局修订了《静安分局警务微信使用管理规定(V2.0)》,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4月15日
上海市公安局警务微信使用管理规定
(V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静安公安分局警务微信系统的使用、推广及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的整体效益,结合分局警务微信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警务微信,即“政务微信”,是由市局科技处统一建设,供静安公安分局民警及警务辅助人员在移动终端上使用的即时通信系统,包括“工作台”的公众号及轻应用等。
第二章 账号管理
第三条(使用范围)本区公安机关行政编制人员(在职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文职辅警、勤务辅警)。
第四条(管理员设置)管理员分为三级。一级管理员,即超级管理员,设在市局科技处;二级管理员由分局科技科民警担任,负责警务微信相关的日常管理、考核统计以及对部分警务微信应用的管理维护等;三级管理员,由各部门指定民警担任,负责本部门通讯录组织架构维护和本部门开发轻应用的管理。
第五条(账号的开设)各级管理员需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设警务微信账号,不得擅自添加无关人员。分局领导的账号管理由分局政治处负责,科技科配合实施。个人警务微信必须以身份证号为账号,确保账号落实到人。需要开设部门账号的,应先向分局科技科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由分局科技科统一开设,由三级管理员开展具体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账号的注销)在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办理退休、离职等手续,按照“谁授权、谁负责”的原则,三级管理员应及时将其警务微信账号删除。部门账号停止使用的,由使用部门向分局科技科提出申请,统一删除。
第七条(账号的变更)在民警由原部门调往局内其他部门时,原部门三级管理员应将其移至“分局暂存通讯录”内,不得将其账号删除,并在“职务”一栏标注调动信息。相关调动信息应及时通知调往部门管理员。
第八条(管理职责)民警的使用管理由所属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在分局政治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科指导下由各配辅部门负责。
第九条(其他单位使用)确有需要使用警务微信的公安以外国家机关单位,在报送分局科技科后,由科技科统一向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科技处开通账号。相关使用管理要求参照此规定执行。在人员发生变动时,所在单位必须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分局科技科注销或更改账号,市局科技处将会收回3个月以上未使用的账号。
第三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条(安全管理)警务微信的信息安全管理,按照“谁授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各部门要定期对警务微信使用者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对违反警务微信使用规定的行为,视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分局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静安分局警务微信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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