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
现将《静安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分局法制支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2月22日
静安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局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对以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分局各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对应的部门负责人、法制支队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二、审核主体
分局法制支队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
三、审核范围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以及减轻行政拘留决定等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三)强制隔离戒毒、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四)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解除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
(五)对较大数额财物(具体数额由业务条线主管部门确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七)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八)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四、审核内容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核:
(一)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听取陈述申辩程序等)、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
(二)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的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进行审核;
(三)对于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应当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可以公开进行审核;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的内容。
五、材料提交
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审批前,承办部门应当将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程序等材料报送分局法制支队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支队认为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补齐。
六、审核受理
法制支队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需要法制审核,且送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审核;
(二)对于本实施意见规定、需要法制审核,但送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承办部门补正,补正后予以审核;
(三)对于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同时说明理由。
法制审核时限由分局法制支队、承办部门根据执法实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期限。
七、审核方式
法制审核原则上以网上审核为主,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所有材料上传相关系统,由法制支队进行网上法制审核。对于尚不具备网上法制审核条件或有保密要求的,可以进行书面审核。
八、意见征询
法制审核需要相关警种部门协助的,相关警种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法制审核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学者、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九、审核结果
法制支队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裁量不当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十、审核意见处理
承办部门收到审核同意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该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分局领导审批。
承办部门收到审核不同意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该意见进行纠正。纠正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收到审核同意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该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分局领导审批。
承办部门纠正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仍收到审核不同意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制支队复审。法制支队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承办部门。
十一、监督考评
各承办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审核分管领导、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分局法制支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执法规范化项目考评。
十二、行政责任
各承办部门应当加大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实施意见,未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支队审核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其他事项
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实际,明确责任领导与责任民警,按照要求做好此项工作;各业务部门应当定期梳理本条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如有调整,于10日内上报法制支队;法制支队应落实法制审核责任,提高法制审核质量。
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及公安部的文件,市委、市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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