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分局民警借调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根据《上海公安民警借调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分局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宣传学习、落实管理责任、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12月8日
静安分局民警借调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警要求,严格规范民警借调
管理工作,着力提升警力资源效能,根据《上海公安民警借调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借调,是指民警不改变人事关系的情况下,由本部门借用到分局其他部门或分局外单位开展临时性的工作。
第三条 民警借调工作,实行分局党委统一领导,政治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 借调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借调应包括下列情况 :
(一)借调到分局外单位:市局、其他分(县)局、市、区党政部门。
(二)借调到分局内部门:分局为完成专项任务组建的临时机构、分局各职能部门、派出所。
(三)市局抽调、分局面上的工作抽调、参加挂职轮岗锻炼、分局人才市场规定的试岗、参加援藏援疆及维和行动、退岗干部安排等情况的不列入借调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情况,对民警借调从严掌握,除以下条件外,不得借调:
(一) 公安部和市局、分局重大警卫、安保和专项工作任务;
(二)公安部和市局、分局重大课题调研;
(三)承担上级赋予的新职责任务,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四)分局组建新部门;
(五)因工作需要,到相关政府部门从事公安相关工作的;
(六)其他紧急任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发起借调审批程序前,借入部门与借出部门应协商
借人事宜,并达成统一意见。
第七条 分局内部借调民警,由借入部门发起。借调时间累计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填写《静安分局借调民警审批表》,交分局政治处审核,报分局主要领导审批;借调时间累计一个月以内的,填写《静安分局借调民警审批表》,由政治处审批。
第八条 民警借调至非公安系统单位工作,由借出部门发起。借调时间累计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填写《静安分局借调民警审批表》,交分局政治处,报分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局政治部审批; 借调时间累计一个月以内的,填写《静安分局借调民警审批表》,交政治处审核,报分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民警借调至市局其他单位工作,借调时间累计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应由借入单位发起,报市局政治部审批;借调时间累计三个月以内的,应由借出部门发起,填写《静安分局借调民警审批表》,交分局政治处审核,报分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临时机构需要借调民警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发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借调审批同意后,由政治处通知借出部门安排民警报到。民警应到政治处领取《借调民警通知单》后,凭《借调民警通知单》至借入部门报到。《借调民警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政治处、借入部门、借出部门留存。
第四章 借调期间管理
第十二条 借调民警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在原部门享受,
加班费等由借入部门支付。
第十三条 借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承担借调期间的队伍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借调民警要自觉接受借入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借入部门要负责对借调民警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合理地安排工作岗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主动汇报工作和思想情况。
第十五条 借调结束前,借入部门应将归建安排提前告知政治处,并领取《借调民警归建通知单》,借调民警凭《借调民警归建通知单》回原部门报到。《借调民警归建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政治处、借入部门、借出部门留存。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民警借
调工作,分局政治处将不定期的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借调民警的,将按照《分局政治工作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扣分。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由分局政治处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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