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规定(试行)
第一节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严格内部管理,提升队伍形象,根据文件精神,参照《上海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违反公安纪律的处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纪违规概念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辅警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公安机关声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辅警的违纪违规行为,应根据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并结合当事人对错误的认识,依照本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分局全体文职辅警、勤务辅警。
第二节处分种类和执行
第五条 根据辅警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处理种类包括:告诫、警告、记过、退回。
第六条 告诫。受到告诫处理的,影响期为3个月。
第七条 警告。受到警告处理的,当季季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影响期为6个月。
第八条 记过。受到记过处理的,当季季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各项评优资格,以及最近一次层级晋升的资格。影响期为12个月,影响期内又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退回。给予记过的,处理结果留存人事档案。
第九条 退回。受到退回处理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并退回派遣机构,处理结果留存人事档案。
第三节对受到刑罚、治安管理处罚后的处理
第十条 辅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一律予以退回。
第四节处理的运用规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处理:
(一)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违规的;
(二)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挠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在共同故意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七)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第十四条 同时被发现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受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合并处理时,应当分别确定所犯错误应受到的处理并按其中所受到最重处理的基础上加重一档给予处理。应予以退回处理的,直接退回派遣机构。
第十五条 辅警在违纪违规处理影响期内,又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当季季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在应给予相应处理的基础上加重一档处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给予退回处理的,直接退回派遣机构。
第十六条 对辅警违反公安纪律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因违反管理规定、操作规范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安机关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辅警违纪违规取得的荣誉、资格或者待遇等,应当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七条 对于部门发现的辅警违纪违规行为,由部门上报相关材料至分局政治处,政治处将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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