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分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
备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督察支队、经侦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交警支队、出入境办、法制支队及各派出所:
现将分局制定的《静安分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出入境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4月28日
静安分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
备案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办案部门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审批流程,切实提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管理办法》,在市局出入境管理局的指导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分局成立由何陈男副局长任组长,督察支队、出入境办、法制支队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经侦、治安、刑侦、交警及各派出所分管领导为组员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管理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出入境办,具体负责日常指导督办、联络协调等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通报备案工作的性质及范围
1. 工作性质。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工作的性质不同于边控措施,其并非直接限制工作对象(指中国大陆居民,不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等境外人员)出境,而是通过限制工作对象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来达到限制出境的目的。
2. 工作范围。由公安机关通报备案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被批准刑事拘留且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
(2)有刑事犯罪嫌疑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3)辖区内主刑已执行完毕,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等)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
(4)在外地犯罪,被外省市法院判处管制、假释、缓刑等监外执行的罪犯;
(5)办案部门原通报备案期限需要延长的;
(6)其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通报备案的对象。
(二)通报备案工作程序
根据“谁办案,谁报备”的原则,由各办案部门负责本部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工作。对辖区内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如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外省市法院判处管制、假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工作,由各派出所负责。出入境办会同法制支队负责对办案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视情作出退补材料、数据更正、撤销备案等决定。
(三)通报备案对象持证情况处理
各通报备案部门负责对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入境证件持证情况进行查询,并对其持有的有效出入境证件予以保存或申请对该出入境证件宣布作废。
(四)通报备案期限
对于法定不准出境对象通报备案的期限,由通报备案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文书上的期限进行确定。
1.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的通报备案期限一般应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相同;
2. 对于网上追逃人员的通报备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五年后尚未抓获的,应重新通报备案。
3. 主刑已执行完毕,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等)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通报备案期限为至附加刑执行完毕。
4. 外省市法院判处的管制、假释、缓刑等监外执行罪犯的通报备案期限为至管制、假释、缓刑期届满。
(五)其他情况
不准出境对象属于无国籍人、外国人或港澳台等境外人员的,办案部门无须进行“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一律作边控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通报备案部门要贯彻“谁办案、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定通报备案法定不准出境人员,不得随意扩大通报备案范围,不得无限期延长通报备案时间。
(二)通报备案部门要及时对符合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人员进行通报备案。未及时办理通报备案手续,造成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申领出国(境)证件出逃的,由该部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通报备案部门在对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同时自行审查通报备案对象持证情况,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出入境办对通报备案对象的持证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问题的下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持证情况通知书》,通报备案部门收到通知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出入境办。对通报备案对象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的,虽及时办理通报备案手续,但因未保存通报备案对象有效出入境证件、未对该有效出入境证件申请宣布作废、未申请边控措施,致使通报备案对象出逃的,由该部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出入境办应根据市局出入境管理局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对各部门的通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下发至原通报备案部门,各通报备案部门需于当日完成更正。
(五)不准出境事由在通报备案期限内终结的,原办案部门应立即办理撤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手续。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撤销报备手续,造成通报备案对象权利遭侵害、财产受损失的,由原办案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办案部门需延长通报备案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重新办理通报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
(七)出入境办要会同法制支队加强对各办案部门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不定期组织专项培训,全面提升各部门对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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