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宗发[2003]第171号
为了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回民公墓殡葬活动的管理,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殡葬活动,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撒拉族、乌兹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殡葬活动。
第二条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下称市民族宗教委)设立上海市回民公墓管理所,负责在本市落葬的第一条所述十个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回民公墓管理所的有关殡葬业务工作接受上海市殡葬管理处指导。
第三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厚养薄葬。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回民公墓墓地。
市回民公墓管理所应统一规划墓区。殡葬所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节约用地。
第五条 回民公墓管理所对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礼仪进行规范操作。
第六条 本市户籍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其丧事承办人,凭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居民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和亡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到回民公墓管理所办理殡葬手续。非本市户籍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公民在本市死亡后,由其亲属或有关单位,向在本市的亲友或治疗医院所在地的公安警署申报死亡。凭《居民死亡殡葬证》及证明亡人其民族成份的有效证件,到回民公墓办理殡葬手续。非正常死亡和涉及刑事案件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亡人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会同市民族宗教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七条 回民公墓应当严格核验办理相关证件。手续齐备,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殡葬。凡因更改死者民族成份(由其他民族改为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入土安葬而产生后果的,由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和丧事承办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在医院死亡的亡人遗体存放,按照卫生部门有关遗体存放的规定办理,亡人亲属应予遵守。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亡人遗体,由回民公墓按规定方式负责承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第十条 进入回民公墓范围,应当遵守回民公墓管理所的有关管理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殡葬礼仪。
第十一条 公墓墓穴使用,应按墓穴顺序依次落葬,不得挑选穴号,也不得预定和转让墓穴。
墓穴使用期限参照国家民政部的文件规定。成人墓穴每穴用地一般不超过二点一平方米,墓穴深度距地面不浅于1米。
第十二条 墓穴认购者应当按期缴纳墓穴维护费,回民公墓对连续三年以上不缴纳公墓维护费的,经发函通知或报纸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仍未缴纳的,对该墓作无主墓处理。
公墓维护费应专项用于公墓墓区的管理开支。
第十三条 回民公墓管理所不受理外地迁坟到本市落葬事宜。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亡人家属要求将亲属尸骸迁葬出市,应向市回民殡葬管理所提出申请。申请办理迁葬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尸骸已落葬八年以上;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证明与亡人关系的有效证件,并由亡人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共同提出申请;
三、接受尸骸安葬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同意落葬的证明;
四、迁出后原墓穴使用权即终止。
第十五条 回民公墓管理所可以经营回民殡葬的专用品。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回民公墓内设摊设点经营该类用品或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因患严重传染疾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消毒,就近火化。
患有其他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遗体,回民公墓可以简化殡仪,即行入土安葬。不宜安葬的,就近火化.骨灰墓穴用地,不得超过零点五平方米。
第十七条 在回民公墓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征得回民公墓管理所同意,并报市民族宗教委批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市回民公墓管理所和回民公墓的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1.故意扰乱回民公墓殡葬活动的;
2.利用举行殡葬活动,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
3.有其他严重伤害民族感情或歧视少数民族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市死亡,需按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在本市殡葬,由当地有关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到市回民公墓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在本市死亡,需按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在本市殡葬的,由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市外事部门出具证明,到市回民公墓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