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静安区制定了《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本政策的制定有哪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第39号令)、《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号)文件精神,其中《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2〕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各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鼓励各区政府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资金扶持,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二、可享受本政策的对象有哪些?
(一)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 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本政策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指标要求是什么?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根据企业规模和参考行业系数计算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用于研发的算力、云服务投入等费用不低于5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四、本政策规定申报需递交哪些材料?
(一)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本政策规定的评审与复核如何操作?
区科技经济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区科技经济委组织专家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初步认定名单。
区科技经济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认定名单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也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经复核,由区科技经济委会同各部门确定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六、本政策规定的评价有哪些标准?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本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科技经济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本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科技经济委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七、本政策对撤销有何规定?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区科技经济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企业技术中心条件。
(七)连续两次未按规定上报技术创新快报;
(八)提供虚假材料。
因上述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八、本政策规定的申请企业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同时,区科技经济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九、本政策文件的解释机关有哪些?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静安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政策文件的实施从什么时候开始?
本政策自2026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 4月 8日止。
静安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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