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
一、办事依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 <2000>968 号);《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 <2000>54 号);《关于贯彻落实 <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 的实施细则》(沪信息办法 <2001>50 号)。
二、办事程序
1 .企业首先在 www.stcsm.gov.cn 网址下载表格,进行产品检测;
2 .区科委产业化科提供咨询或推荐;
3 .企业向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申报材料;
4 .市软件行业协会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5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并颁发认定证书。
三、办事期限
一个月左右。
四、办事条件
1. 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
5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 8% 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 35% 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 50% 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五、企业需准备的材料
⑴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⑶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⑷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⑸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⑹ 信息产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有关政策
1.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 “ 二免三减半 ” ;
2. 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 2010 年前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即征即退(一般隔月退回);
3.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4. 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5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联系地址:昌平路 710 号 7 楼 联系电话: 62774978 62186262-3718 邮编: 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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