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本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用工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用工行为,发挥退休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适时弥补编内教师师资力量的不足,缓解单位临时性用工紧张的矛盾,特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原则与条件
1.退休教职工的返聘,应符合工作岗位需要、本人自愿、胜任工作、身体健康的原则。
2.返聘人员应在退休前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事业单位应明确返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4.返聘人员应具备符合返聘工作岗位要求的学历及上岗证等其他任职资格。
5.返聘人员须在退休5年内聘用,超过5年的原则上不再返聘,特殊情况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交由区教育局商议决定。
6.返聘人员在办理返聘手续时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签署无违法情况的承诺书。
二、返聘待遇和管理
1.返聘人员一般为全日制用工,按返聘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返聘期间不再享受在编在岗人员的奖金和其他各种福利待遇。
2.返聘期间,返聘人员应认真履行返聘岗位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应注重对返聘人员的管理,加强师德师风教育,综合评估履职情况,对于有从业禁止制度规定行为、师德失范行为、不符合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职责的,及时中止返聘;返聘人员罹患各种严重疾病者,及时中止返聘。
三、返聘程序
1.退休教职工按返聘条件,自愿申报,出具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明、普通话证书和职业技能上岗证等其他资格证书、本人体检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根据申报退休教职工的具体情况及单位需求,择优聘用,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
2.区教育局人事科根据聘用单位申报情况及岗位要求审核《编外人员用工登记表》及工作岗位要求的学历及教师资格证书等从业相关证书。
3.审核通过后,聘用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的相关劳务合同、派遣合同等,完备返聘手续。
四、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静安区教育局。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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