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24〕22号)精神,结合静安教育实际,特制定《关于开展2024年静安区教育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依据校长专业标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促进校长专业发展,形成“教育家办学”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导向,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高素质专业化校长书记队伍。
二、范围与对象
(一)范围:教育系统下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区教育学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它教育事业单位。
(二)对象:在职在岗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正职校(园)长(含党组织书记、主持工作的副职及各教育集团下属的执行校长,以下统称“校长")。
三、职级设置
校长职级设置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级,其中初级设置1、2、3等,中级、高级分别设置1、2、3、4等。
四、条件及要求
校长职级的申报与评审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申报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要求。
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中学校长和申报高级1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长一般应分别具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与学段相匹配的教师资格(完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就高)。申报高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高级教师(中职校校长应具有相当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学工作量要求。
中小学校长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中每周应实际承担不少于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幼儿园园长每周至少履行半天进班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职校校长要熟悉中职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教育教学、培训或实训工作的工作量。
(四)评定职级年限的计算。
校长原任职年限按年度计算。上年任职校长的,一律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1年内实际任职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含寒暑假),当年不计为任职年限。任副校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任与现职校长级别相当的区教育党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实计算;任与现职校长低一级别的区教育党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中职校校长担任与现任校长级别相当的相关行业或企业党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
校长任职年限计算截至2024年6月30日。
(五)职级晋等晋级的要求。
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原则上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进行,已在本级达到最高1等的不再进行自然升等;专技职称为中级的最高升到高级2等)。已在本级1等任职满2年的,有申报晋级评定的资格,即初级1等校长任职满2年取得晋升中级的资格;中级1等校长任职满2年取得晋升高级的资格。
(六)岗位资格要求。
原则上按照现岗位身份申报认定职级。对于在校长与书记岗位间转任的人员,如在现岗位时间不满2年的,可自行选择以校长或书记身份申报;如在现岗位时间超过2年的原则上以现岗位身份申报认定。
(七)破格申报要求。
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校长可在任职年限或学历方面破格申报,但应从严控制,任职年限破格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破格申报人员须在近3年内,在改变学校面貌、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数字化转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年度考核至少获一次“优秀"。突出贡献应是学校或学区、集团办学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等;或本人在学校管理方面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奖励,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实践项目或办学课题研究。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学校管理方面专著形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作参考。
(八)2022年至2023年期间只认定未评审的校长职级制人员中有升级升等意向的须参加一次完整的评审程序,并以评审结果作为最终的职级,其他人员只需要参加面试答辩(初级除外)。
(九)教育系统所属的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实行职级认定并参照执行校长职级制待遇。
五、考核办法
评定校长职级应根据校长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严格进行考核测评,体现校长职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与规范性。
具体考核测评内容及要求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标准》、《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标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定标准》及《上海市中小学党组织书记对应校长职级评定标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书记对应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六、认定和评审机构
(一)建立静安区校长职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长职级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职级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区高级及以下校长职级制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二)成立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开展校长职级评审工作。评委会一般由9至15人组成,由党政领导、名校长、专家各三分之一组成,名校长和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须聘请外区人员,以及本市高校中从事基础教育研究和管理的人员。评委会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评委会名单报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有关证明。述职报告按考评指标进行写实性汇报,分理念、措施、成效三部分,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重点反映近3年来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创新等方面的实绩。述职报告的字数不超过3000字。申报材料须在所在学校公示,并由区职级办按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述职和评议。申报中级以上校长职级的申报人员结合校长年度考核,在区教育党工委的指导下,由申报人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下同)进行述职,并结合校长(书记)职级评定标准开展民主测评。每位教职工代表(或党员)以无记名的方式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等第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由区教育党工委委派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测评结果。测评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评审总分,如有需要可到学校召开师生座谈会或进行随访。
(三)考核与评鉴。区职级办在听取申报人述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有关材料。区教育局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个人作出的督导、考评(鉴定)意见,包括获奖证书等,可作为评定校长职级的依据,供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四)评审与推荐。对申报中级及以上校长职级的人员,区职级办将组织专家评审和面试答辩;对申报初级校长职级的,由区职级办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审核并予以认定。评定结果将公示5个工作日。
(五)备案。区职级办对评审认定的高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人员名单,报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组织纪律
(一)认真执行推荐评审工作纪律,确保结果客观、公正。对于在推荐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建立校长职级评定诚信机制,在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原评审结果,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申报或晋升校长级等: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论文论著造假抄袭,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2、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瞒报违纪违法行为,包括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3、存在“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行为。
4、其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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