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编制。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报告可以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www.jingan.gov.cn)。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195号,电话:(021)56630990*2213。
一、总体情况
1.主动公开
2021年,我局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布并动态调整我局《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和《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及时、规范公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等信息,对办理流程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解读;做好中考招生信息的公开工作和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转发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招生政策等相关信息,做好特殊类型考生及加分资格考生的公示工作。
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我局共制发公文类信息141个,其中主动公开129个,免于公开信息12个,无依申请公开公文。免于公开的公文均为过程性材料或涉及个人隐私类不便公开的文件。除公文类信息以外,我局还利用“静安教育”热点专题发布非公文政府信息190条,发布教育动态合计39条。
2.依申请公开
2021年度,我局共收到14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度结转1个,均已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答复;其中不予公开(行政查询事项)1个,申请人主动撤销8个,无法提供5个(非本机关负责公开2个,咨询答复1个,信息不存2个);申请人逾期未补正1个。无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1件,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终审维持结果。
3.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2021年,我局除了根据区政府要求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集约化发布政府信息外,继续与区行政服务中心合作完善“静安教育”热点专题建设。网址:https://www.jingan.gov.cn/sy/004009/004009010/ssEducation.html。
我局在该专栏中开设了“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与“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专题页面。根据一网通办工作的推进情况,定期或动态调整页面信息。同时还开设了网上咨询、网上信访等在线提交渠道。公众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需要公开答复。网上咨询每天都会由专人查收和分发,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21年度通过网上咨询渠道答复咨询87件。
我局官方微博“上海静安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主要发布内容有:转发微言教育、上海教育、第一教育、教师博雅、上海静安等官方微博的重要信息、及时主动发布招生意见、中小学学生对口地段表,宣传典型学校、典型教师,结合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开展主题宣传;及时关注网上舆情民意,反映至教育局相关部门或相关学校等等。
我局官方微信“静安教育”,动态呈现静安教育以更高品质的教育国际化、更高水平的教育现代化为目标,努力建设优质教育集聚区、打造高端学校品牌群、构建未来教育示范体,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全貌。设有静教资、菁菁校园、信息公开等栏目。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 |
———— |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735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1499.28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4 |
0 |
0 |
0 |
0 |
0 |
14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1 |
0 |
0 |
0 |
0 |
0 |
1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4 |
0 |
0 |
0 |
0 |
0 |
4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1 |
0 |
0 |
0 |
0 |
0 |
1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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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8 |
0 |
0 |
0 |
0 |
0 |
8 |
||
(七)总计 |
15 |
0 |
0 |
0 |
0 |
0 |
15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义务教育招生等政策,提供了相关的解读,但解读形式相对单一;政策解读总量偏少;未开展“公众开放日”主题活动。在下一年度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解读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2021年本机关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过信息处理费。
(二)对2021年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贯彻落实情况
1.规范公文公开管理。
“一站通查”与分类归集相结合,依托区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的“政策文件”栏目,实现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公文“一站通查”。同时建设与完善“静安教育”热点专题,实现区教育领域信息的分类展示,方便公众查询。所有公文严格做好公开属性源头认定与保密性审查。
2. 推进政策文件精准解读。
对涉及公众关切和百姓民生的重要政策发布,如义务教育招生、幼儿园入园等,我局均做好有针对性地政策解读工作。用图示图解的形式,便于家长一目了然地了解政策要点。
3.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严格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按要求编制发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本年度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含“编制《上海市静安区教育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和“编制《上海市静安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两个事项。根据两个决策事项分别的推进情况,以目录归集的方式,对决策草案、制订背景、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会议审议情况、决策结果等各项信息在区门户网站上进行集中展示。
4. 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持续对我局政务公开全领域标准化规范化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在区门户网站的网页版标准目录进行公开事项和具体公开内容的联动展示,并通过超链接的方式,实现公开内容的一键查阅,同步实现标准目录和“静安教育”热点专题栏目结构的直接对应和融合应用。
5. 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继续优化细化各级各类招生考试信息的公开,重点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公办学校对口招生区域范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办法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强化中考改革政策的信息发布和配套措施的政策解读。继续规范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公开行为,督促各机构在显著位置公布办学许可信息、法人登记信息、收退费制度等核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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