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19年1月29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静安区人民政府教育局编制。全文包括一、概述,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七、指标统计附表和相关说明。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门户网站www.jingan.gov.cn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电话:56630990,地址:静安区和田路195号。
一、概述
2018年,我局紧紧围绕《2018年静安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逐步稳妥高效地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完善公开制度,规范政务公开
制度是做好一切工作的保障。2018年,我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公开制度,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到及时、主动地公开。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局实际情况,我们逐步制定并完善了以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1、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机制;2、公开内容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机制;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4、信息公开专栏内容发布及维护机制;5、政务发布新媒体的管理、运营、发布审核机制;6、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移送制度等。截止今年8月份,我局下属各学校均按照要求建立了相应的信息公开机制并认真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 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政务公开。
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实施政务公开提供组织保证,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地开展。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局领导班子每年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来抓,为静安教育系统政务公开能够公开、公正、规范、高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夯实意见收集,推动决策公开。
我们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公开制度,以此来增强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在政策制定前,我局不断夯实意见、建议的收集和整合。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均要做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把相关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同时,我们还邀请相关专家和相关方代表列席我们的相关会议。为了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我们还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在制定相关决策前,我们还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重大行政决策,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政策调整进行法律分析,确保信息公开相关环节有法可依,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四)重视建议提案办理,提升答复效率
2018年,是静安教育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时期,区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纷纷为我区教育发展献言献策。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关心下,我局高度重视办理工作,积极研究对策,努力解决采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今年收到代表建议与委员提案后,主要领导亲自阅批每个办理件,根据提案涉及内容,明确相应督办的分管领导,并要求各科室认真、高效办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今年的多个建议与提案涉及区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部分建议还需要教育局与其他部门对接合作。对于这类代表建议,教育局相关负责部门主动牵头,加强沟通,多次协商,力求形成最切合实际、富有实效的答复意见和工作方案。
三是加大督办力度,确保落实到位。在办理过程中,就部分急需解决或有较大借鉴意义的代表建议,要求工作人员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并严格规定办理时限,保证如期按质完成任务。
区教育局2018年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5件,其中主办4件(3件已经解决,1件计划解决)、协办1件,
2018年区教育局收到政协提案28件,其中主办(合办)23件(解决或采纳19件,列入计划拟解决2件,留作参考2件),会办5件。政协提案的内容涉及基础教育阶段教育发展与改革、终生教育与学习型城区建设、区属高校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上建议、意见和提案均在相关网站进行了主动公开。
(五)强化政策解读,突显特色案例
我局主要领导积极参加公众关切的政策内容的解读,并及时准确地对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回应。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政策,相关科室则运用客观数据、文字、图像等方式生动形象地进行解读。静安区北块是随迁子女相对集中的地方,为了更好地对随迁子女就读政策的解读,今年4月份,我局小幼教科牵头,先后出台了小学和幼儿园招生指南,并依照招生指南制作了通俗易懂的静安区小学幼儿园招生简图,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得到了相关家长的好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累计主动发布政府信息186条,2018年新增的全文电子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86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8年度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规划
2. 部门预算
3. 信息公开指南
4. 行政审批项目
5. 中考、高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等信息
6. 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各学段的招生考试工作
7. 外籍学生就读
8. 民办学校的收费工作
9. 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报名程序提供“政策解读”
10. 两会建议与提案答复等
(二)主动公开途径
为方便公众查阅,上述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外发布:
1、“上海静安”门户网站;
2、静安区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便民查阅点;
3、此外通过《区政府公报》、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政府信息;
4、我局在区教育局设立了信息公开咨询点,提供市民现场咨询和服务办理。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部门2018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件,其中当面申请1件,网上申请2件,信函申请0件。申请公开内容主要涉及教育政策与业务方面的内容。
(二)申请处理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3件,包括按照《条例》和《规定》办理期限规定结转办理的上年度部分申请。
在已作出的答复中,“同意公开”0件,占总数的0%;
“同意部分公开”0件,占总数的0%;
“不予公开”0件,占总数的0%;
“申请信息不存在数”1件,占总数的33.3%;
“告知更改补充数”2件,占总数的66.7%;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自2017年4月1日起,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2018年本部门未收取依申请公开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2018年度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0件,行政诉讼案0件。
2018年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申诉举报共0件。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共收到市民(企业)电话咨询0次,网上咨询0次,现场咨询0次。我局将继续做好主要涉及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等事项的咨询。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经过一年的努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还存在如下问题:政务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充实,政务公开形式还有待丰富。我局目前信息公开存在着公文类信息多,解读性信息少,且解读形式创新性不够等。
针对以上问题,2019年本部门将继续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学习,提升公开意识;加强监督,提高公开质量;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公开渠道,力争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有所突破。
七、附表与相关说明
(一)附表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86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86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1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2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8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3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1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2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3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3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3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1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2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2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
(二)指标填报说明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等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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