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JA4303001-2015-001发布机构:区教育局标题:关于转发《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号:静教〔2015〕23号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成文日期:2015-08-25
立即办理
发布日期:2015-09-10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
为推进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将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做好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
《通知》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各收费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关于规范、调整静安区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静教〔2013〕17号)中规定的范围。目前执行的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仍然有效,如需调整,必须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调整流程实施。如静教〔2013〕17号文与《通知》不符的规定,按照《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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