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中、幼儿园及其教育单位:
现将《静安区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13年8月20日
静安区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根据本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62号)和《静安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静人社〔2013〕34号)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为切实做好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本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中,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列入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
(二)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批准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按照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一)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
原本市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含国家出台的项目、标准,本市提高标准的部分),包括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地方生活津贴、八类地区工资补贴、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回族等少数民族物价补贴和伙食补贴、婴儿牛奶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夏令补贴、增收节支奖、节编奖(包干工资)、书报费、年终一次性奖金中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贴部分,以及各区县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国家规定发放的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粮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各类特殊岗位津贴,以及本市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教人员补贴、选派青年志愿人员赴云南扶贫补贴、选派干部赴西藏等省市补贴等项目和标准继续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教育局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依据市有关规定核定的教育系统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结合教育的实际,按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类型、性质等因素,分年度分别核定各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绩效工资人均水平。
(二)在核定的绩效工资人均水平内,教育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型、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承担和完成重大任务等因素,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向人才集中的单位适当倾斜。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各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按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年初先按上年度12月实有在编人员暂行确定,年终按全年在编平均人数调整结算。
(三)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教育局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提取5%的额度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考核奖励、校长书记及其他教育单位负责人绩效工资、区市级骨干教师奖励、教育改革创新奖励等项目。教育局对统筹的各项目经费正式核定后,再下达到各学校。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总量的60%,分为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两个项目。各单位不得另设项目,但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根据需要设立子项目。
1.岗位津贴。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确定。具体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人岗位、普通工人岗位五类。其中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分别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技术工人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津贴须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教育教学实际岗位工作方可执行。不同等级岗位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教职工依据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2.工作量津贴。由学校和其他教育单位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工作量设定。设定工作量津贴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教职工岗位工作量多少、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专任教师工作量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教师周任课时数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1995〕第40号)的规定实行课时工作量津贴, 其他岗位按每周实际兼课的课时数或应完成的工作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单位做好各类岗位工作量津贴设置和标准的平衡工作。工作量津贴按月发放。
3.绩效奖励。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超工作量(课时)补贴、骨干教师津贴、教职工学期和年度考核奖励、班主任考核奖、教育教学成果奖和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重大成绩做出贡献奖励等子项目,并制定相应的标准,确定分配办法。要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倾斜。
本区实施绩效工资有关绩效奖励的若干问题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校长(书记)和其它教育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区县教育局核定。岗位津贴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工作量(课时)津贴由区教育局根据校长(书记)的职级级等、任职学校的规模、任课课时等因素,制定发放标准,其他教育单位主要领导参照相应的标准和考核核定,一般按月发放;绩效奖励由区教育局根据期末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每年分两次发放。
校长(书记)和其它教育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额度超过下达的绩效工资人均标准的部分在区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安排,不占所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本区校长书记和其他教育单位主要领导实施绩效工资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教育局对所属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在提取的统筹额度内安排。获得奖励的单位,要制定具体发放方案报教育局备案。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后,经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五、相关政策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实行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单位教职工所聘岗位(职务)和工作年限的确定办法,按照2006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口径执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10年1月1日,达到岗位津贴标准表规定工作年限,且年度考核累计五年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可从达到规定年限的当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三)在国家规定出台前,军队转业干部暂按其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四)岗位(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职务)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
(五)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双肩挑)的人员,按其国家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六)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60%执行;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70%执行;其他新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其聘任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七)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受开除公职处分除外),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受到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内,停发岗位津贴;停职审查的,在接受审查期间,暂缓发放岗位津贴,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确定如何发放。
(八)教职工在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其岗位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有关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班主任工作量视为教师标准课时的一半工作量,按教师满工作量的50%计算班主任津贴。
(十)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组织实施和要求
(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市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静安区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指导各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二)各单位成立以校长(负责人)为组长,党组织、工会、人事、教师代表组成的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专门的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市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静安区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方案。在拟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由单位领导集体(校务会)研究后,须经教代会讨论并通过,并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各单位要相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党组织、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要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检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严禁在规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或实物,严禁擅自设立新的津贴补贴项目或提高标准;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一经查实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时间安排
(一)调研、制定实施方案和部署具体工作(6月20日-8月22日)
1.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分别听取实施绩效工资意见。
2.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指导下,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市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制定《静安区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指导相关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3.召开相关单位校(园)长和负责人会议,部署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人事干部实施绩效工资进行实务培训。
(二)各单位制订实施方案阶段(8月22日-9月5日)
1.各单位组建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2.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市、区的相关文件精神。
3.制定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后,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校务会)研究确定。
4.分配方案确定后,提交教代会讨论并通过,报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5.9月5日前,各单位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调解小组成员名单报人事科备案;教代会通过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教育局审核,并由教育局汇总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6.各单位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清算和执行绩效工资阶段(9月6日-9月10日)
1.各单位根据通过的实施绩效工资方案,10月起按新的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2.相关单位按下达的2010年-2012年绩效工资清算额度进行清算。
八、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二)规范各单位财务管理,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各单位绩效工资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由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区财政集中支付平台划入个人银行帐户,不得发放现金。
九、其他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已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按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如国家和本市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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