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本区今年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9〕1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9〕1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2009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09]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静安区实际,现就加强2009年本区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
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重要工作。做好招生、考试工作,是教育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为此,要求学校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教育局和学校均要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教育局局长和各校校长对本地区和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长和分管校长负直接责任。要严格贯彻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实施招生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凡属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要亲自过问,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依法处理。
要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和健全招生监察小组,加强对各类招生工作的监督。监督工作要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监察小组要参与招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督促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公开透明,认真落实;加强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要环节的监督,以及对“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名额分配”、“特长生”招生、“零志愿”录取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等重要工作的监督,并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向社会公布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区教育局建立由局长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各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考试工作,加强管理;区教育局建立由纪工委副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各学校党组织要建立相应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督查招生、考试工作制度和招生考试纪律执行情况。
各招生学校的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不得提供虚假宣传材料。学校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高中阶段招生学校无体检专业限制的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学校不得违规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的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是本区招生、考试的主要组织实施机构,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招生,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落实各自责任,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维护公正公平,确保招生考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依法治招,加强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一)加强对招生报名的监督。凡符合初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就读条件的,学校要认真做好报名接待、审核等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区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学校和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应切实做好学生报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要严格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其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招生工作的任何环节均必须遵循“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提前推荐自主录取”、“体育、艺术特长生”等招生程序的监督。学校推荐(自荐)工作规范、推荐生名额等信息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推荐(自荐)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在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教育局审定。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方能录取。招收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优秀体育特长生,应严格把好资质审查、专项体育测试和文化学习基础测试等关口,录取过程中,应集体讨论决定、张榜公示7天。严禁体制外招生和违反规定程序招生。要做好各类政策性照顾加分和先进奖励性加分考生的审核和公示工作。审核后的考生报考和加分资料应保存并立档备查。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及招生学校应严格按计划招生,若确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按照招生考试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招生监察小组对本区和学校应该按规定时间节点要求公开的本区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以及录取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招生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材料、公示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
(四)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监督。招生监察小组要加强对考试、阅卷、登分等重要环节以及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等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要认真贯彻原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依法治考、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严格执行《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要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8〕3号),认真落实学校对学生日常锻炼公正评分情况和教育局按照规定统一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工作。招生过程中的重要资料要及时备份和封存,以备核查。
(五)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录取工作过程必须规范操作程序,体现公平、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名额分配”招生、“零志愿”录取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考生条件要严格审查,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其成绩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应平均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应事先公示,考生成绩须达到本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零志愿”必须按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三、规范行为,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制度和纪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管理,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和完善招生监察工作制度建设。各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保密制度、招生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招生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招生工作人员廉政规定、招生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招生工作接待制度等招生监察制度。
(二)加强招生工作现场监督。招生监察小组要进一步完善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加强有效监督的措施;要加强与招生部门的沟通,熟悉招生政策,了解招生信息,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问题;要参与招生的接待、巡查等工作,直接了解招生工作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策。
(三)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教考试〔2007〕3号)“未经培训,不得上岗”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参与命题、试卷保管、监考、阅卷评分、考分登记、考生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保密制度的能力和自觉性。要加强对计算机上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上机数据的准确、安全。要落实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2009年中考的,不得参加当年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招生监察工作。
(四)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纪律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应模范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本区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六不准”纪律,即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或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不准跨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以及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
(五)加强对中招考生的纪律教育和信息管理。各试区考点必须张贴考试规则,并加强对考生的考试纪律教育,使考生了解考试规则、知晓纪律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场的良好秩序。凡属于考生个人信息以及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公开或外传。对泄密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查处。
(六)加强信访接待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局和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接待制度,应确定并公示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咨询监督电话,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上访接待、电话咨询等工作,认真受理招生考试中的群众信访。对确属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解决。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发现招生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要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规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对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静安区教育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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