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JA4314001--2009-001发布机构:区教育局标题:关于做好对已命名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示范校(36所)进行第二批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的通知文号:主题分类:公共服务
成文日期:2009-03-16
立即办理
发布日期:2009-03-16
各中小学、幼儿园、区教育学院:
现按照《静安区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静教〔2008〕69号)要求,教育局、区语委办将对已命名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示范校(36所)进行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第一批已命名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示范校(36所)
二、认定方式:查阅档案资料
1.自评报告:各校(园)交送2000—3000字的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一式3份,加盖学校公章。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过程、特色与成果展示等,重点是新纳入的三项(见静教〔2008〕69号)活动。
2.上海市静安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量表(填好学校自评分一览)2份,请加盖公章。
3.学校2007、2008两年的《静安区教育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手册》。
4.2008学年学校开设《少儿口语交际》课程的课表和教案5份(仅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5.截至2008年12月30日之前,学校教职工(包括教辅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和达标情况表。
请各中小学、幼儿园、区教育学院于4月30日之前,将以上认定材料交区语委办(胶州路727号217室,区教育学院)。
三、认定程序
教育局、区语委办聘请专家对各校(园)送交材料进行查阅、审核,对每所学校进行复评认定。
请各学校认真学习,领会静教〔2008〕69号精神,做好创建工作。
静安区教育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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