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市教委《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及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要坚持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推进本市中小学课程改革;有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精神,2007年静安区高中阶段招生改革方案将继续以“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初中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推进学校课程改革,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个性特长发展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高质量高标准地办好高中阶段的各类学校,有利于满足初中学生和家长要求、有利于得到社会各界认同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继续组织综合素质评价优秀的初中毕业生参加综合能力测试;继续实施把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名额均衡分配到全区初中学校进行招生的改革。招生考试全过程中坚持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做好高中阶段招生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2007年高中阶段招生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做好初三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综合素质评价要立足培养人才高地、体现二期课改对学生的要求。在今年的高中阶段招生中,坚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优秀学生免试推荐进入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含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学习及本区实施的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名额分配到初中校进行招生的主要依据。
本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学业性发展目标评价以及特长认定、竞赛和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等成长记录。旨在全面地反映学生在初中阶段的成长、进步。各校根据综合素质评价“激励进步、人人成材”的指导思想及“注重达标、目标多元、强调情意、重视平时、扩大时空、全面描述”的要求,在日常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坚持综合素质评价标准,从毕业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个性特长等方面对学生综合评价,坚持把民主的评价过程作为学生的自我教育过程。同时认真做好优秀学生的推荐工作,从而进一步推进本区加强初中行动计划的落实,进一步推进各级学校的课程教学改革,进一步推进各级学校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加强对学校领导及初中毕业班班主任的招生政策宣传和招考业务培训,统一宣传口径。同时,加大面向全体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指导力度。在了解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取向趋势的基础上,向初中毕业生提供升学和职业需求的信息,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准确性、针对性和适时性,让学生和家长弄清政策,把握机会。鼓励和帮助学生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社会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能力和意向的志愿。
(三)高中阶段录取率力争98%以上,普职比大体相当。
(四)市统考前录取工作:
1、优秀毕业生免试推荐入学(简称“推优生”):继续实行对部分综合素质评价优秀的本区应届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寄宿制高中及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学习的办法,“推优生”计划、推荐程序、录取办法按市教委及市中招办规定执行。
2、本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的45﹪名额(含用于本区市推优生的15﹪名额及学校在本区自主招生名额)和区重点中学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名额以比例适度的原则,根据各初中校在籍毕业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到每一所初中校进行招生(简称“名额分配法招生”)。在本区招生的外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的20﹪名额在与招生校协商的基础上用作区“名额分配法招生”。其中,本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的10﹪名额根据各初中在籍毕业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到每所初中作为该校必然录取的人数,其他用作区“名额分配法招生”。
各初中校向毕业生公布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的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招生要求、录取的择优原则、录取程序、录取办法等),并做好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学校应在规定期限内将 “推优生”及区“名额分配法招生”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一周。
3、继续做好艺术、体育等特色项目布局学校招收特长生工作。
(五)实行全体考生政治、体育学科等级考试,“推优生”、“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 学生候选人平时政治、体育学科成绩必须优良。
(六)实行全体考生英语口语测试,成绩为“A、B、C、D”四等。英语口语测试成绩作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 综合录取依据之一。
(七)高中校招收的艺、体特长生必须参加由市统一命题区组织实施的“学业考试”。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收文艺特长生的意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录取标准,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八)市统一学业文化考试后的招生录取工作、加分规定等按照市教委、市中招办实施意见执行。
二、2007年高中阶段招生方案实施意见
(一)做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工作
各校要按照区教育局的统一要求做好全体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工作,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产生“推优生”及本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候选对象的重要依据。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把候选对象的“静安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和“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交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静安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及该表“使用说明”见附件。
(二)“推优生”工作
1、各初中学校根据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下达的“推优生”名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须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优秀),经师生民主推荐、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工作小组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一周、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推荐产生“推优生”。
2、张榜公示后的“推优生”须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2007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由校长签署《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并附该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推荐生须填写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印制的《2007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入学志愿表》。学生可根据招生学校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原则,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和意愿,填报2个志愿,并表明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3、“推优生”的投档和录取。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推优生”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在各区县(后方基地)推优生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集体讨论择优录取。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优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
(1)当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选择;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招生学校应如数录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推优生”。
(2)按志愿未被录取的“推优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仍未被录取的“推优生”,则进入市统考招生程序。
(3)市“推优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录取学生名单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4、“推优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1)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推优生”的操作规范和程序,做好推荐优秀生的各项公示工作;“推优生”推荐产生要公平、公正、公开;初中学校分配到的“推优生”计划数必须全额公示;推荐和批准“推优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一周)。
(2)建立“推优生”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初中学校提供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以及由校长签署《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真实可信。
(3)“推优生”招生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录取的条件和录取办法,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守信。
(三)本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人选产生办法
1、“名额分配法招生”人选的条件:“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人选应是综合素质评价优秀,政治、体育学科考试成绩优良,并能通过区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计算机应用及综合能力测试等综合录取要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名额分配法招生”人选的产生: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按照2007年本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计划数的1:1.2名额,根据各校初三学生人数及对各初中校办学水平的评估结果按比例分配到学校。各校根据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下达的参加“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名额及学生本人意愿做好推荐工作。学校应依据区教育局关于《2007年静安区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静安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使用说明》等要求,制定本校推荐工作操作方案,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各校要充分做好方案的公布、宣传、说明工作,学校必须建立由校长负责、校务委员会成员、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的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工作小组,实施对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工作的民主管理。学校要建立诚信制度, 必须按“规则在先、严格程序”的原则进行操作。学校要在平时进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法招生”人选的重要依据。通过民主管理程序,在学生自评和他评的基础上,经学校推荐工作小组审定后予以推荐。被推荐候选人须填写《2007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表》,由所在学校校长签发推荐意见,并将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一周,以确保优秀学生推荐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学校按规定时间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上报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备案。
3、建立本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录取学生的抽样跟踪调查反馈制度,不断完善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体系,继续探索培养优秀学生的途径和机制。
4、外省市、外区县回本区报名的优秀毕业生参加本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办法:在外省市、外区县就读的回本区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人选的推荐标准、推荐人数及录取办法等同于本区就读的初中毕业生。推荐工作由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办理。回本区报名的外区县应届初中毕业生应向静安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以下材料:①、初中阶段德、智、体评定等第和语、数、外、政、物、化六门学科期终文化考试成绩证明。②、加盖学校公章的初中阶段学籍卡复印件和有关获奖证明。③、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原就读区可作为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的资格证明。④、由毕业学校填写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⑤、经区教育考试中心审定并通过综合能力测试后,由毕业学校填写的《2007年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5、在本区就读的外区县户籍的“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候选人必须在静安区报名参加市统一命题区组织的毕业生学业考试,并填报相关志愿。
(四)艺术、体育等特长生招生录取的办法
认真执行市教委有关规定及本区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依据区教育局的项目布局要求开展录取工作。高中校招收的艺、体特长生必须参加由市统一命题区组织实施的“学业考试”。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收文艺特长生的意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录取标准,招生学校方可录取。录取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张榜公示一周,并报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备案。
(五)体育学科学业考试
根据市统一制订的体育测试项目,实施学校测试与区教育考试中心组织加试相结合的考试方法。成绩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1、为了推进学校的素质教育,强化学校对校体育工作的过程管理,全体应届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体卫艺科科和教育考试中心进行监控抽查的体育测试。“推优生”、“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人选,其体育学科成绩必须“良好”及以上。
测试时间:4月
2、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组织力量对“推优生”、“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人选进行体育加试。不合格者取消“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入学资格。
测试时间:5月6日
(六)思想政治学科学业考试
1、思想政治学科采用开卷考试,全体应届初三毕业生必须参加。
2、考试成绩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3、“推优生”、“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人选其思想政治学科考试成绩必须“良好”及以上。
4、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考生其思想政治学科考试成绩要达到“及格”及以上。
考试时间:5月12日
(七)英语口语测试办法
实施学校测试与区教育考试中心组织加试相结合的方法。
1、强化学校对校英语口语教学的过程管理,全体应届初中毕业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区教育局教研室和教育考试中心进行监控抽查的英语口语测试。由学校对学生的测试成绩进行评定,成绩记入《静安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
2、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组织力量对“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侯选对象进行英语口语加试,加试等第作为综合录取依据之一,不合格者取消“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入学资格。
测试时间:5月12日
(八)计算机应用及综合能力测试。
区教育考试中心组织对“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侯选对象进行计算机应用及综合能力测试。计算机应用测试成绩按“A、B、C、D”四等计,综合能力测试成绩按“A、B、C、D、E、F、G、H”八等计。测试等第作为“名额分配法招生”综合录取依据之一。不合格者取消“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等名额分配法招生”入学资格。
测试时间:5月5日
(九)实验技能考核。
窗体顶端
物理、化学实验技能等级考核在4月30日前完成。
(十)学业文化考试
1、2007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07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精神,进行命题和组织实施,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和阅卷等工作(语文、英语学科由市统一组织阅卷)。
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既是学生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除已被录取的“市推优生”外,其他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不及格者,由学生所在初中学校组织补考。
2、2007年市统考录取记入录取总分的初中毕业生学业文化考试科目及计分方法: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5门学科。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卷面分值各为150分;理化两科合卷,卷面分值为150分,其中物理部分为90分,化学部分为60分。5门学科总分值为600分。物理和化学学科,以及语文学科的文言文部分实行一卷分叉,分叉试题分值、难度相当,由考生自主选择。
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学生中,不符合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考条件的毕业生的学业考试,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校要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3、市统一学业文化考试日期为6月16日(周六)、17日(周日)两天。
考试日程:
6月16日 (周六): 上午8:30—10:10语文
下午2:00—3:40物理、化学
6月17日(周日):上午8:30—10:15 英语
(8:30—8:35为听力试音时间)
下午2;00—3:40 数学
下午4;00—5:10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往届生、结业生、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市统一学业文化考试后招生时,因各种原因不参加统一学业文化考试的学生,不能被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录取。
5、中职校艺术类专业、航空服务专业实行“统一填报志愿,提前择优录取”的办法。专业报名、考试安排在4月7、8、14、15日4天内进行。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十一)2007年高中阶段招生方案执行的市有关政策
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填报志愿、“零志愿”和民办高中录取方法、加分政策、查分原则、公示项目等都参照市“实施意见”执行。
1、报名工作
(1)报名条件:
①、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8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②、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正在办理“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初中毕业生须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③、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应在居住证所在地区或初中借读学校所在地区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④、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a)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的市外在沪大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
(b)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
(c)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⑤、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居住地或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⑥、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⑦、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报考。
(2)本市常住户籍初中阶段跨区县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也可在就读区县报考。在就读区县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与本地区户籍考生同等对待。
(3)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集体报名工作由区教育考试中心中招办组织实施。学校要落实责任人,严格把好报考资格关。
(4)报名时间:
2月27日前
(5)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的纸质资料不能少于规定要求,以利于统一管理及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2、志愿填报工作
(1)提前录取志愿:
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②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志愿(1个志愿,须自主招生预录取对象)
③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须专业考试合格)。
④中职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须专业考试合格)。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国家级重点中职业学校“自主”招生需填报第一志愿。
(3)志愿填报注意事项:
①考生须按本人的意愿慎重填报学校的志愿,15个统一录取志愿中原是市重点中学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非“择校”志愿只能填报一所,原市重点中学“择校”志愿及其他各类学校填报数不限。
②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学校的志愿。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学校,一旦录取,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③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④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须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及家长要根据家庭经济承受情况慎重填报,考生填报的“择校生”志愿一旦被招生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而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⑤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县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考生志愿表中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若有误差,投档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3、“零志愿”招生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
(1)、各区县中招办在全市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所规定的时间,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考生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等5门学科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实行差额送档。
(2)、“零志愿”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择优录取。
4、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
(1)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数: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本区和外区)、对象(特长要求、考分要求),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
(2)工作职责:招生学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报考条件、招生程序、录取原则),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报市教委基教处备案后公布。
(3)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登陆“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edu.cn)进行报名,每位考生最多只能选择报考两所学校。报名结束后,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并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将自主招生预录取的名单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区中招办备案,并通知考生。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名参加本校自主招生的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名单须事先上报市考试院中招办,预录取名单须在面试名单中产生。被高中定为预录的考生,将志愿填写在本市统一的《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考生招生报名志愿表》“提前录取志愿”栏的“自主招生志愿”内。
(4)招生学校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考生特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按招生计划和事先确定的预录取名单进行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
(5)招生方案一旦审核通过后,所有招生要求和情况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宣传和解释。由学校负责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自主招生工作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的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秩序。
(7)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区教育局要根据招生纪律,对当事人进行严处和追究校长责任,并停止下一年学校自主招生权。
5、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的招生录取。
在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学校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须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和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全市招生录取最后阶段的规定时间内,在市和区县中招办的统一安排下进行。
6、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征求和调剂录取后,低于20人的,将终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录取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录取工作。
7、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收文艺特长生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7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名单另附),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8、2007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另附),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为统一录取学校批次,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内。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9、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10、加分政策项目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二,按此规定执行。
1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障碍,无男女性别比例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性别录取比例。
(2)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不得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3)招生学校招生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若计划数末名有两人或以上文化考试成绩同分,由区县按照有利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择优录取原则”的要求。若计划数末名有两人或以上文化考试成绩同分时,本区首先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良”以上考生,然后比较其数学、语文、外语3科总分;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若个别仍无法区分,个别特殊情况,则由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5)境外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情况特殊者,经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
(6)严格执行全市统一制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7)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和后方基地招生部门,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进行适时公示。
(8)考分公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个别报名考生到区教育考试中心)或通过声询电话登记查分,语文学科由市统一组织网上阅卷,不查分。按“查分不查卷“的原则和惯例,查分时,由工作人员查核该学科各试题的登分和加分有无差错,但对答题内容不重新阅卷、评卷、复查。
静安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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