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教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重申本市中小学不得举办大面积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班(竞赛班、提高班和补习班)和严格遵守有关中小学各类竞赛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外教育机构、教师进修院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重申本市中小学不得举办大面积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班(竞赛班、提高班和补习班)和严格遵守有关中小学各类竞赛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要求你们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执行文件规定,依法办学、严格管理;如有文件中所指情况,立即停办,并将善后处理情况上报教育局备案;如继续有违背文件精神情况发生,按文件规定处理。
静安区教育局
二0 0四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市教委 中小学 办班 竞赛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4〕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重申本市中小学不得举行
大面积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班(竞赛班、提高班
和补习班)和严格遵守有关中小学
各类竞赛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近日来,接学生、家长和学校教师来信来电反映一些中小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校外教育机构(少科站、少年宫)和社会办学机构动员学生参加各类名目繁多的学科竞赛班、提高班和补习班以及冬令营、奥数班、思维训练班和基础训练班等变相学科竞赛班、提高班、补习班,并收取费用;此外,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举办各类竞赛,并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此很有意见。一些学校(包括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力学机构)法制意识淡薄,不遵守教育部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的规定,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缺乏旗帜鲜明的态度和有力、有效的行政措施和监督机制;一些教师缺乏应有的师德、热衷于补课收费,从而对“乱办班、恶补课”等现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增加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损害了教育的社会声誉。
为了贯彻教育部有关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1999]72号)、《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寒假乱办班乱收费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0]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2000]44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社会力量举办进修学校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类班的通知》(沪教委成[2003]3号)等文件的精神,进一步重申和要求如下:
一、各中小学、教师进修院校、校外教育机构(少年宫和少科站)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竞赛班、学科提高班和学科补习班以及冬令营、奥数班、思维训练班、基础训练班等变相的学科竞赛班、提高班和补习班,凡已举办或即将举办的,一律停办,所收费用退还给学生。
二、各中小学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大面积补课和提前上新课。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利用假期对少数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本学期多门主要学科总评不及格者)组织补课,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社会力量举办的进修学校等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文化类班或变相的学科文化类班。中小学、幼儿园举办的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严禁对本校学生进行集体动员或整班、整年级组织学生参加业余学校(班)的学习。
严禁各中小学校在完成当天正常教学课时放学后,将教育资源出租给其它单位,有偿对学生进行补课或其它教学活动,应把课余时间还给学生,使学校的教育资源为学生的素质教育服务。
四、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基[1999]号)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全国性或跨省的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等学科及读书、征文竞赛活动。
未经我市中小学竞赛管理委员会(设在市教委)批准,任何单位组织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校和教师均不得组织和动员学生参加,竞赛成绩一律不予承认。跨省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所涉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
本市从1999学年度起就不准再举办全市和区(县)性的小学阶段学科竞赛活动。本市所有中小学均不得举办跨学校的竞赛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竞赛活动的获奖,不与招生直接挂钩。高中和初中的招生不得以竞赛成绩作为准入条件。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有效的行政措施和监督机制,对在地区所属各中小学、教师进修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修学校补习和办班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治理,要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尤其是治理期末考试后及假期的“乱办班、恶补课”列为考核有关部门领导和校长工作实绩的内容。义务教育阶段的素质教育实验学校、创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要带头成为执行行政规定,遵循教育规律的典范,将作为学校评估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六、各中小学、教师进修院校和校外教育机构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用素质教育的理念指导教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广先进的教育技术、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课堂效益。要大力弘扬优秀教师敬业爱生的崇高师德和成功的教育经验,引导教师努力加强师德修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教好每一位学生是教师应尽的职责,要倡导教师义务为学习有困难学生补缺补差,尤其是党、团员教师要成为关心、爱护学生的楷模。
七、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的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向家长、社会大力宣传素质教育的思想,使家长和社会理解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门治理“乱办班、恶补课”的措施,形成共识,共同监管。对突出的“乱办班、恶补课”的典型事例进行公开曝光。
八、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各中小学、教师进修学院校、社会力量举办的进修学校执行上述规定的管理和专项督导检查,对严重的违纪事件及时予以通报,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请将此文转发至所属中小学、校外教育机构、教师进修学院、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其它直属单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四年一月十日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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