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
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管理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 社会办学 规定 通知
抄送:各有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十月十二日印发
打印:张 缨 校对:凌晓凤
(共印400份)
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
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管理的若干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是本市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组成部分,对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教育改革具有积极的作用。自市教委《关于加强本市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少年业余学校(班)》管理的通知》[沪教成(91)第25号]发布以来,本市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基本上是健康发展的,但一些中小学、幼儿园举办的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存在着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办学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减负”的精神和加强普教系统行风建设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审批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申请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的中小学、幼儿园,其注册资金的来源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的教育经费,不得以国有资产或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作为注册资金;须提交租赁(借)用于教学活动的场地、房屋、设备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等。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的财务管理。应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确保国有资产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小学、幼儿园举办的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应按规定具有独立帐号,实行办
学经费独立核算。其办学经费的积累,按规定只能用于增加教育的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的投资。
三、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的校长(负责人),应由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举办单位的现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也不得由其他中小学、幼儿园现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如需兼任的,须经其所属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领取薪酬。
四、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不得开设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补课班或变相的文化补课班。
五、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将自己本该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艺术、体育团、队、班以及正常的学生课余活动,转为由其举办的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或其他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与其他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联合办学承担,更不得以这些学校的名义收取学费等。
六、中小学、幼儿园举办的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招生必须以面向社会、学生自愿参加为原则,严禁对本校学生进行集体动员或整班、整年级组织学生参加业余学习。
七、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的师资,应广泛向社会招聘,聘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合格教师任教。
八、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的上课时间,必须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18:00以后或双休日。其中,幼儿园举办的业余兴趣活动班,必须安排在17:00以后或双休日。作为特色项目申报的,限于一级园所范围。
其他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上课时间,参照执行。
九、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的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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