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补助
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1号)规定,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静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静府规〔2024〕1号)规定,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结合近年来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静安区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范围为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管理。投资补助,是指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贴息,是指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三、如何申请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补助和贴息?
区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用途、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方便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项目,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规定编制,并附相关文件或材料。
四、补助和贴息资金如何安排?
收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后,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如确有必要,区发展改革委可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进行评估。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结果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暂不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告知申报单位。对区政府已经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方案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通过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一并完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审核和安排,不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文件。市级部门在批复文件中明确本区给予投资补助或贴息额度的,且符合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支持领域的,由区发展改革委直接在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
五、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管理要求是什么?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本市、本区规定依法开展招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定期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项目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申报单位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申报单位核实后,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调整建议。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以及组织验收。
六、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如何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以及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单位违反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政策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静安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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