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政策问答
1.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主要区别?
答: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除了在提交材料细节上有所区别外,最主要区别包括四点:
一是在申报资格方面,市级引导资金政策要求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总投资额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区级引导资金政策对项目总投资额不做限定(注: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二是在项目申报方面,市级引导资金政策要求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区级引导资金政策要求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或待建项目。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三是在扶持标准方面,除重大项目外,市级引导资金对项目的扶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区级资金将按不低于市级支持1:1的比例予以配套;区级引导资金对项目的扶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万。
四是在支持方式方面,市级引导资金在支持计划下达后,进行首款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区级引导资金上采用“先立项、后补助”的方式进行资金拨付,即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预定支持金额的全部款项。
2.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需要达到什么标准?
答: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3.以下几种情况的项目不可进行申报:
答:
①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②同一(或类似、相关)项目已获得国家、上海市、区等资金支持。
③项目单位存在市级或区级引导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其他项目,需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报新的项目。
④项目单位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⑤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
⑥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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