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0〕21号),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范围为缺乏项目建设管理技术人员、团队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法人)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政法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
三、代建单位如何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试行入围管理。代建单位入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产生。对代建单位实行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概算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社会稳定风险防范、项目绩效管理、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等。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建设管理委等部门负责入围代建单位管理。入围代建单位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
四、代建制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需实施代建制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公平、择优、高效”原则,综合考虑代建单位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代建管理费支出标准,在入围代建单位内选择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产生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主管部门(单位)或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作为合同的见证方。项目代建合同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备案。
五、实施代建制项目如何进行监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会同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违反国家和本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可暂停项目建设资金、代建管理费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减。在区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的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代建单位如发生上述违纪违规行为,将被调整出入围代建单位,且5年内不得申请代建服务。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履职过程中如有不良记录,归集到静安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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