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静安区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根据《上海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要求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内容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
(一)公开重点
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详见附件《静安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二)公开渠道
各有关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督促、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在区门户网站上开设“静安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展示各类项目信息。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重大办)是本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本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总体工作;对区门户网站“静安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进行抽查、监督;每年对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本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领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发布年度本区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督促各有关部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区建设管理委(区重大办)负责督促本区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务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区门户网站“静安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的开发建设、技术保障等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涉及区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推动各类信息、数据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二)推进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工作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以及责任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工作落实。每年四季度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并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大考核力度
区政府办公室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附件:静安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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