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安监局《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民用航空、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特种设备等事故,以及构成一般事故的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3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授权区安监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00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授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区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查清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与指导协调善后、确保社会稳定并举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与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同时进行,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
第五条区人社局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伤保险等相关政策的宣传指导解释工作,事故发生地的街镇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共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制造业、商贸服务业、特种设备、建筑安装施工、建筑物拆除等行业的,则该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分别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0万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政府授权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重伤3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不足300万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本部门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作为事故调查组的指派人员。为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连续性,事故调查组人员应当在本部门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且相对固定,人员名单集中报区政府备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况,事故调查人员由调查组组长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指派人员中选定。
央企或者市属国企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可以通过区政府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第八条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安监局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批复意见。
(二)区公安分局职责: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初步确定伤亡性质、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批复意见。
(三)区总工会职责: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搜集事故有关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四)区监察局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督促落实区政府批复意见、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区政府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五)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勘查事故现场、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搜集事故有关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批复意见。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进程以及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分工。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在事故调查分析出现分歧意见时作出决策等。
(三)负责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的有关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人员职责:
(一)根据调查组组长的指派,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二)在调查组会议上依据本部门职责提出分析处理建议。
(三)在调查报告上署名,对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在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载明本人意见。
(四)保守调查工作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调查工作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保存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0万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成员审议签署后,由区安监局呈送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重伤3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不足300万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并作处理。
第十三条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有异议时,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协调并作出决策。仍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随调查报告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区政府的批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抄送区安监局。
第十五条 区安监局应当根据区政府的批复,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同时宣布事故调查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的批复,责令事故责任单位限期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所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区安监局应当定期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向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重伤3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不足300万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涉及的聘请专家、检验检测、司法鉴定、交通差旅等费用,由区安监局及调查组相关成员单位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明确的相关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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