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安监局《静安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审核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运行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不明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处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规范、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总体评估
危险化学品领域具有从业单位多、涉及品种广、监管难度大的特点。至2015年底,全区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达500余家,其中批发经营单位497家,加油加气站36家,零售经营单位50家,使用量较大的企业10余家。全区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近年来,原闸北、静安两区按照市安监局“生产企业入园区、经营企业进市场、使用企业抓重点、运输企业推联控”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以源头治理、过程管控、整体提升为核心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之路,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至今未发生任何危险化学品人身伤亡事故,为合并后的新静安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是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区政府将继续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精神,加强行业总量控制,推进行业布局优化,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形成“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3 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3.1.1《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3.1.2本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有关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职责参照《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3.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应急办,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3.3主要联动单位及职责
3.3.1区安监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配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预防,及时收集和分析有关信息,并向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建专家组,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
(4)配合公安、民防部门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队伍;
(5)协调、指导街镇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适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3.2区公安分局
(1)组织对事故涉及剧毒化学品、管控化学品以及不明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
(2)对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临时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3)组织疏散危险区域及可能受危害区域内的人员和重要物资;
(4)对事故现场和人员疏散区域实施警戒和治安管理;
(5)组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3区公安消防支队
(1)组织消防队伍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对事故危害区域进行洗消,防止事态扩大;
(2)负责事故危害区域内被困人员的紧急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现场人员伤害。
3.3.4区民防办
(1)组织民防特种救援队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救助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侦检评估,协助开展事故现场周边群众的应急疏散防护工作,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组织制定实施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应急防护专项预案,指导协调开展民众应急避险逃生演练,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3.3.5区卫生计生委
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点;做好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和院内收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统计收治入院伤病员人数。
3.3.6区环保局
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测算危险化学品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结果,确定疏散与防备区域的应对与控制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数据参考;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与消除提出处置意见;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3.7区市场监管局
指导协助制定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技术方案;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3.8区建管委
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运输;为疏散撤离人员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保障;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3.3.9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损坏道路、水、电、燃气等设施的抢修恢复。
3.4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可以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3.5专家机构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从市、区两级安全生产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并与本区其他专家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
4 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
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体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镇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要及时掌握、分析判断和汇总报告。
4.2预防
4.2.1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杜绝产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长远规划,逐年降低危险化学品存储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
4.2.2 侦检技术准备。结合本区实际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性,为专业救援队伍配置和补充先进的侦检技术装备。整合化学品检测队伍力量,合理配套统一调用检测设备设施,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提供定性和定量的侦检服务。
4.3应急预警
根据高温、台风、暴雨、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可能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区指挥部可以要求相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情况紧急时,区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单位、社区和市民应当立即向“110”区应急联动中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警。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危险化学品品种、人员伤亡情况,已经造成的危害,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5.1.2区应急联动中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当在最短时间内做好处置准备工作并迅速了解和汇总相关事故信息。已经明确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5.1.3区安监局同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发生事故后,应当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2先期处置
5.2.1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首先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先期处置:
(1)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2)了解并掌握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5.2.2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实施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动态信息。
5.2.3事发地街镇及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5.3分级响应
5.3.1响应等级划分
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市安全监管局。
5.3.2响应等级调整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实际等级与响应等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5.4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处置措施
除《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处置措施外,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安监局、区民防办、区环保局等部门协同实施现场处置,分别采取针对性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5.4.1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实施紧急封锁,迅速疏散现场人群,转送受伤人员;
(2)发生有毒或易燃蒸气泄漏,立即建立水幕,排除火种;
(3)查明泄漏品种、获取有关安全、卫生与环境信息;
(4)实施堵漏、转移、中和等措施,必要时,根据现场条件估算下风向防备距离;
(5)协助事发地街镇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6)清除残余的危险化学品,确保公共安全。
5.4.2发生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采取正确有效扑救方法,尽快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定爆炸安全距离;
(3)协助相关街镇开展危险区域人员疏散与防护工作。
5.4.3发生地下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开辟安全通道,安全疏散人员;
(2)对有毒烟气的出口区域实施警戒隔离;
(3)调集有关部门实施有效救援;
(4)协助相关区县政府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5.5区域隔离与防护
发生有毒气体、蒸气或烟雾的扩散并可能波及事故发生地周边区域和下风向区域时,区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实施紧急隔离和防护。
5.6应急结束
5.6.1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6.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联动中心,经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相关街镇负责善后处置具体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区民政局、区环保局等部门予以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2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等部门和街镇应当及时做好社会各界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项工作。
6.3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开展理赔受理、现场勘查及赔付工作,减轻事故受害人员和单位的财产损失,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及时做好上述工作。
6.4调查评估
由区安监局会同街镇及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负责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5信息发布
6.5.1区指挥部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5.2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7 应急保障
有关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队伍、交通、经费、物资、科技等保障,按照《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8 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区安监局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防止发生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
8.2预案培训与演练
8.2.1 区安监局要将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计划,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2.2区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从严检验综合性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处置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序地组织应急处置。
8.3奖惩
8.3.1对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8.3.2单位或个人未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管理
8.4.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区政府审定。
各街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8.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区应急办审核。
8.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二、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三)超出事发地区县政府处置能力,或形成跨区县、跨多个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
(三)不明危险化学品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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