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府办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人武部领导、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区府办副主任固定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府办主任负责组织,区府办秘书科具体承办。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区政府重要决策形式,所提交审议的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发展和民生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提请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区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各部门(单位)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六)其他需要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属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四)副区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事项的提出与确定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各部门(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汇报单位根据本规则规定完成议题准备工作后,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按要求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区府办秘书科。
第八条 经区长或副区长批示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府办秘书科负责登记,并在领导批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领导批示转交指定汇报单位。
指定汇报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后应根据本规则及时完成议题准备工作,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按要求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区府办秘书科。
第九条 区府办秘书科收到《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按流程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定。经区长审定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府办秘书科通知汇报单位。
汇报单位在接到区府办秘书科通知后,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规范要求向区府办秘书科提交正式会议材料。
第十条 未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区府办秘书科应及时通知拟汇报单位,并告知未列入审议的原因。同时将该议题录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库,待议题方案成熟后,再上报审定。
第十一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区府办秘书科。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规范性文件、规划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起草背景(出台的必要性和起草依据、起草过程等);文本的主要内容;征求各相关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情况等;议题提交部门的决策建议意见。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区府办秘书科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报送(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2)。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十二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商议结果。各议题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形成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区重大发展规划、城区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区政府顾问团、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区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等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建议,或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府法制办进行前置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征求区财政局的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区编办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区委组织部、区人保局、区监察局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议题,提请部门要主动协商、联系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议题一并送区府办。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副区长主持或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六)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主动衔接,明确上级行政机关的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区长在上会前要与区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什么问题、已经形成哪些共识、还需要议定什么事项,以便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四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在会议召开期间,未经规定程序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与会人员汇报议题时不得随意提出或附带提出其他议题。
第十五条 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
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3分钟以内。讨论发言过程中,与会人员如相对先前发言人无其他的意见,则只表态,不重述。
会议研究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最终确定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常务会议,须事先向区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十七条 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区府办说明请假事由,由区府办汇总后向区长汇报,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区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府办秘书科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严谨、准确、规范,口径应与会议所作决议完全一致。
第二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府办秘书科负责起草,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区长审签。会议纪要未经区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其他行文,按公文处理程序分别由区长或区府办主任审签。
第二十一条 需提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题,由原提请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相关程序报送。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经区府办主任审核后,可以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五、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并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于会后20日内反馈到区府督查室。会议纪要另有规定反馈时间的除外。
涉及全局或者重大事项的,由区府督查室立项督办。
区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长、副区长、区府办主任。必要时可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区府督查室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区府督查室将相关事项移交区监察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府办负责解释。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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