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地震办《静安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11月14日
静安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健全本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整体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托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整合资源、快速反应”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时,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即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兼任,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兼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
2.3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静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先期处置职责,指令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各联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先期处置工作。
2.4 工作机构
2.4.1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的防震减灾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订本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
(2)检查、督导各项防震减灾、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和依法履职情况。
(3)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之间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通报重大震情和年度地震预测会商意见。
(5)向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区政府报告本区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建议。
(6)完成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办,震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保障任务。负责对外通联与协调。
(2)做好参谋助手,提出抗震救灾具体措施和建议。
(3)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4)配合区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工作。
(5)完成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专家机构
在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设立专家组,由地震、地质、土木工程、交通、水利、通信、核化防护、信息、救援、医救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区抗震救灾决策指挥提供科学咨询。
2.6 街道地震应急工作机构
本区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非常设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有关地震应急准备和地震应急处置等工作。
3 应急处置
3.1响应分级
3.1.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两大类、四级响应:
分 类
|
等 级
|
程 度
|
有感地震
|
四级响应
|
一般地震
|
三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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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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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地震
|
二级响应
|
严重地震
|
一级响应
|
特别严重地震
|
3.1.2分级响应
3.1.2.1 地震灾害分级判断
类别
|
构成依据
|
震情
|
1.烈度;2.震级
|
灾情
|
1.人员伤亡;2.次生灾害;3.建筑物破坏;4.经济损失
|
社情
|
1.政治影响;2. 社会秩序;3. 舆情动向
|
民情
|
市民情绪反应
|
3.1.2.2 震情判断
震级和烈度是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和确定响应等级的判断依据。其中,烈度是关键参考依据。如果达到或超过7度,即使震级未达到条件,也应判定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1.2.3 灾情判断
如伤亡人数超过分级标准,可视超过数量调整响应等级。如发生大面积、严重次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可相应调整响应等级。
3.1.2.4 社情判断
震情未达到响应条件,但发生多处大量人员集聚并有骚乱现象,影响社会秩序时,可启动地震应急响应。
3.1.3 响应等级判断条件
等 级
|
响应条件
|
|
有感
地震
|
IV级
(一般)
|
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4级地震,烈度达到4-5度;
2. 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5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4-5度;
3. 本区普遍有明显震感,部分区域震感强烈;
4. 无直接人员死亡;
5. 部分危棚简屋、围墙等损坏,老旧建筑物开裂。
|
III级
(较大)
|
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4-5级地震,烈度达到5-6度;
2. 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6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5-6度;
3. 本区普遍有强烈震感;
4. 少量人员伤亡;
5. 本区有少量建筑物破坏,部分建筑物发生开裂或倾斜。
|
|
破坏性地震
|
II级
(严重)
|
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6级地震,本区地震烈度达到6-7度;
2. 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7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6-7度;
3. 全市震感剧烈;
4. 死亡10人以上,受伤100人以上;
5. 本区数量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设施有较大破坏、倒塌,大量房屋开裂。
|
I级
(特别严重)
|
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级以上地震,烈度达到7度以上;
2. 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8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7度以上;
3. 本区大量建筑物破坏、倒塌、损毁,交通、通讯不畅,部分地区生命线工程严重破坏,次生灾害严重;
4. 死亡100人以上,受伤1000人以上。
|
3.1.4 应急响应启动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区相应等级的地震应急响应。
(2)若震中区位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自行先期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迅速进行前期处置。
3.2 有感地震响应(三级、四级)
3.2.1指挥部组成
名称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地点
|
区应急指挥中心
|
指挥
|
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地震办主任任副总指挥
|
组成单位
|
区应急办、区地震办、公安静安分局、区科委、区建交委、区民防办、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信息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人武部、区教育局、区房管局、区市政配套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等
|
3.2.2响应时间
时 间
|
要 求
|
震后10分钟内
|
应急响应启动
|
震后30分钟内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
|
震后45分钟内
|
总指挥、副总指挥到达指挥中心;
总指挥到达前,由副总指挥前期处置
|
震后1小时内
|
各成员单位到达指挥中心
|
3.2.3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
|
处置措施
|
区应急办
|
1. 代表区政府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工作,开设建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各委、办、局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汇总本区灾情、社情、民情等信息,并负责核实上报;
2. 负责与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联络与沟通;
3. 负责上级部门与领导视察、指导的接待与安排。
|
区地震办
|
1. 接市地震局震情速报信息,即刻报告区分管领导、区应急办主任,并通报区总值班室和区应急联动中心(110指挥中心);
2. 20分钟内,通过区门户网站和微博,发布市地震局一号震情报告及震情信息;
3. 30分钟内启动地震应急处置中心,开通应急信息技术系统。指令本区三网一员开展地震应急与科普宣传,收集灾情、社情和民情信息;
4. 参与抗震救灾辅助决策与指挥,履行本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保障职责。
|
公安静安分局
|
1. 迅速调动联动成员单位实施先期处置;
2. 各警种第一时间到岗,按照其任务履职,优先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
3. 社会秩序维护与重点目标保卫。
|
区科委
|
地震应急与科普宣传。
|
区建交委
|
1. 交通设施险情排查与抢修抢通;
2. 交通运输保障;
3. 公共交通保障。
|
区市政配套局
|
1. 城市道路和下水道设施的抢修与险情排查;
2. 联系、协调供水、供电、供气生命线工程应急保障。
|
区房管局
|
1. 住房险情排查和损伤鉴定;
2. 组织抢修与恢复被损坏的建筑物。
|
区民防办
|
1. 协调安排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安排市民疏散和避险;
2. 视情况协助化学救援与处置。
|
区安监局
|
1. 督促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2. 负责次生灾害引发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协调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
区环保局
|
1. 加强对敏感单位和部位的环境监测,即时掌握可能引起的大气、水体污染情况;
2. 负责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
区教育局
|
1. 在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2. 组织实施学校师生的疏散、简易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
区民政局
|
1. 受灾群众安置;
2. 救灾物资发放;
3. 会同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基金会等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捐赠和救济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 与区地震办联合进行灾损评估、核查。
|
区卫生计生委
|
1. 伤员运送与转运;
2. 医疗救治;
3. 组织市民自愿献血;
4. 防疫工作。
|
区信息委
|
1. 应急通信保障;
2. 网络运行保障;
3. 协调落实信息设施抢险抢修与险情排查。
|
区委宣传部
|
1. 新闻发布会组织与安排;
2. 舆情监控与引导等工作;
3. 媒体宣传、报道协调与安排。
|
区商务委
|
1. 生活用品、副食品等物品和救灾物资供应保障;
2. 市场供应稳定保障;
3. 储备物资与生活用品统一调配。
|
区人武部
|
协调驻地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紧急救援、维护社会秩序与保卫重点目标等。
|
街道办事处
|
1. 负责本辖区居民紧急避险与疏散,组织居民自救互救;
2. 协助区民政、民防等部门设立安置点;
3. 协助区公安、武警开展群防联控,维护社会秩序;
4. 为各专业救援队提供向导,在联络、后勤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援与配合。
|
3.2.4灾情报告
1.各街道办事处向区应急办提交灾损统计与隐患排查报告。
2.区应急办向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灾情、灾损、社情、民情汇总报告。
3.区地震办与区民政局联合向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3.2.5应急期结束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由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自行启动的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3.3 破坏性地震响应(一级、二级)
3.3.1指挥部组成
名称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地点
|
区应急指挥中心
|
指挥
|
区委书记或区长为总指挥
|
成员
单位
|
区府办、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建交委、区商务委、公安静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市政配套局、区民防办、区地震办、区房管局、区科委、区信息委、各街道办事处
|
3.3.2现场指挥部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或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现场指挥部或设立军、警、地联合救援指挥部,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实行属地化现场应急处置统一指挥。
3.3.3响应时间
时 间
|
要 求
|
震后10分钟内
|
应急响应启动
|
震后30分钟内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
|
震后30分钟至1小时
|
总指挥、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位
|
3.3.4响应措施
3.3.4.1人员搜救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未启动前,区政府立即请求驻地部队、武警、消防、生命线工程等抢险救援力量进行先期紧急救援,迅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本区属专业与民间抢险和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行动。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紧急搜救需求,可调集和征用社会工程装备、交通工具、救灾器材与物资等。
3.3.4.2支援请求
视灾情程度或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区县政府提出请求,请求事项包括:抢险与救援队伍、抢险工程装备、紧急通信设备、供水车与供电车和药品、医疗器材、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
3.3.4.3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
(1)本区各医疗机构迅速安排床位;开辟绿色抢救通道,集中医疗资源优先保障地震受伤人员抢救与医治;必要时搭建战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2)调度救护车辆及时转送受伤人员,伤员过多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征用社会运力实施转运保障,并协调异地救治。
(3)组织、动员市民自愿献血,确保血浆供应。
(4)迅速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加强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传染性疾病预防宣传活动。
3.3.4.4灾民安置
开启全部避难、避险场所,利用在地震中未受损或抗震性能好的体育场馆、教学楼、社区文化中心等室内公共场所设置灾民安置点,在广场、操场、公共绿地等空旷场地设置临时避险场所。就地、就近安排受灾民众避难、避险,优先安排孤儿、孤老及残疾等弱势群体。及时调集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药品、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置救灾物品发放点,保障生活供应,解决避难民众吃、住、穿等基本生活问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民众。
3.3.4.5基础设施抢修
及时抢修抢通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装备、救灾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通行;及时抢修供电、供水、供气、生命线工程与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城市运转正常,保障灾区民众基本生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3.4.6震情监测
区地震办协助市地震局尽快修复因灾受损的地震监测台站(点),协调布设移动监测点;通过三网一员加强地震前兆观测,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前兆宏观异常信息。
3.3.4.7次生灾害防御
加强传染性疾病监测与卫生防疫;加强危化品与核化品监管,加强输油、气管道,输配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隐患排摸;加强堤坝和防汛墙巡查。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生产企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减少次生灾害的损失。
3.3.4.8社会治安维护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民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域,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武警、公安民警和群众志愿者建立军、警、民群防联防维稳机制,加强对本辖区重点区域和目标的治安维护,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电视台站、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搞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3.3.4.9开展社会动员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与协调;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2)区民政局会同区红十字会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捐赠和救济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必要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市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实施对口支援。
3.3.4.10涉外事务管理
区府外事办会同区教育局、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与单位妥善安置在本区工作、学习、经商、旅游等的国(境)外人员,并及时上报安置情况;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与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助市政府外办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3.3.4.11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组织、协调区属媒体、区科委等开展宣传。通过网络、手机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安抚民心,回应社会关切。
3.3.4.12震灾调查与评估
街道和区有关单位为市地震局调查地震烈度、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地震社会影响等工作提供协助和安排。区民政局会同区地震办通过深入现场调查和对有关单位上报的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破坏情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等数据信息进行核实,根据国家有关灾评规定提出灾评报告,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3.5 指挥与协调
3.3.5.1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指挥与协调
本区启动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抗震救灾的指挥和协调。国家、外省、市级救援队在本辖区抢险救援,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与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3.3.5.2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应急指挥与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街道按区政府启动响应等级指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成本街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指挥组,负责本辖区抗震救灾的指挥与协调,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3.3.6 应急响应结束
当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地震活动趋于平稳,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清除,全区社会稳定、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由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 后期处置
4.1 征用补偿
因抗震救灾需要紧急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抢险工程装备等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4.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与安排国际社会和外省市提供的紧急援助。有序组织有关救灾捐赠的义演、义赛、义拍、义诊等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参与灾害救援和救灾捐赠活动。灾后救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3 保险理赔
各街道办事处为保险理赔和给付提供帮助与协调。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1.1驻地部队、武警、消防和民兵预备役队伍是本区重要的救援力量,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开展常态化、综合性、实战性演练。形成军、警、地协同,部门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
5.1.2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应急志愿者等力量,大力推进社区物业等基层抢险救灾能力建设,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5.2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市、区两级地震应急信息与指挥技术系统互联、互通一体化体系,强化应急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大力推进区地震应急处置中心与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联动中心等互联互通,形成功能完善、条块接轨、高度集成的应急指挥信息平台,为抗震救灾快速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5.3物资与资金保障
5.3.1建立本区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生产、调拨与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生活物资、救援装备和工程抢险器材、医疗器材和药品等供应。
5.3.2本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及日常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分级负担原则保障。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时,可向市财政申请支持。
5.4避难场所保障
5.4.1全面推进本区避难场所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场所资源,因地制宜设立一场、一地多用、多能的标准化或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5.4.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应急时正常使用。
5.5基础设施保障
5.5.1通信保障
区信息委会同有关单位与运营商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建立卫星、网络、超短波电台等应急通信体系,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与救援行动需求。
5.5.2交通保障
区建交委负责建立健全公共交通、交通运输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制定交通预警信息、道路清障和交通基础设施抢险抢通等应急措施,配合区公安交警支队交通疏导工作。区公安交警支队将交通管制列为应急响应优先措施,及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队伍、装备、救灾物资及伤员运送通行畅通。
5.5.3生命线工程保障
区市政配套局会同有关单位与企业,协调水、电、气等公用设施应急保障体系,优先保障医院、学校、养老机构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特殊人群与重要机构的需求。水、电、气等公用设施发生险情时,联系水、电、气等公用设施部门组织专业抢修队伍抢修,区市政养护公司负责城市道路及时修复,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的通畅。
5.6 公共信息保障
区信息委与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与单位(有线电视台、静安时报)制定公共信息应急发布预案,利用公共场所电子信息屏、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等信息传播平台,及时发布地震预警、震情信息和快速疏散避险等信息。
5.7 自然环境保障
高度重视可能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的自然灾害变异趋势,及时关注本区及邻近地区实时气象、台风、潮位、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加强全区河流等水域污染监测,严防二次叠加灾害发生。
5.8 宣传与演练
区地震办、区科委等单位大力推进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避险技能培训普及工作,以普通市民为重点,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常态化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区地震办加强对演练工作的支持与指导,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6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当地震谣传已对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产生影响时,区地震办、区科委应立即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措施,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微博等,及时发布科学权威信息辟谣,组织专家赴电视台、电台进行地震科学知识宣传,解惑答疑,平息地震谣传。
7 表彰与问责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职,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不作为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维护
8.1 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地震办负责区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动态维护,新修订预案应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地震局备案,每两年组织评估。
8.2街道地震应急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对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审定与备案,适时组织评估。
8.3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审定与备案,适时组织评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震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
2.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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