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4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有效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有序推进存量违章治理,努力提高查违、拆违工作的实效,现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完善举报受理、巡查发现、快速处置、协同联动、职责明确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机制,注重做好行政职能衔接和管理资源整合,切实加大源头发现力度,及时查处在建违法建筑,有计划逐步消除存量违章,努力营造与现代化国际城区相匹配的整洁优美、管理有序的区域环境。
二、组织保障
(一)加强拆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建交委主任、区绿化市容局局长、区规土局局长、区房管局局长、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建交委、公安静安分局、区规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工商静安分局、区信访办、区府法制办、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全区拆违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拆违工作。
(二)完善拆违工作的运作机构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违办”),暂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和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指派专人常驻区拆违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安排专门的联络员。区拆违办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本区的拆违工作,办公室日常运作及拆违工作费用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设立专项经费。
2、各社区(街道)成立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平安工作部、社区管理工作部、区规土局检查队、房管办、城管中队、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市容所、物业公司等参加。社区(街道)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并做好维稳、保障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区拆违办职责
1、计划实施。对全区违法建筑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全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计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提交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经费预决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2、举报受理。统一受理全区违法建筑案件投诉举报并进行职责分转;对有职能交叉及争议的案件进行裁定;整合相关管理和执法资源,做好源头发现和现场处置,提高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发现率和制止率;
3、推进实施。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落实年度拆违任务;对于列入强制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审定强制拆除工作方案,组织各拆违实施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依法拆除。遇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4、监督考核。建全相关工作制度,做好日常督办、办结回访和年终考核等工作;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请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请领导小组予以处理;
5、档案管理。对市、区拆违文件和案卷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按时报送相关工作报表、信息动态和工作情况。
(二)拆违实施部门职责
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和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是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部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进一步明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9〕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区规土局:按照法定程序,负责对包括部队、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范围内以及拆除原有房屋未经批准重建等方面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工作;
2、区房管局:按照法定程序,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中建筑物本体内包括屋顶、阳台、天井以及优秀历史建筑范围内等方面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工作;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行为人采取相应制约措施,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
3、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按照法定程序,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中公共绿化、道路及其他室外公共场地内以及城市道路两侧道路、公共区域范围内等方面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工作。
各拆违实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责任区域的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建搭建行为;对区拆违办分转案件,按规定开展查办工作;对启动强制拆除程序的案件,按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区拆违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区建交委:负责在建受监项目的日常管理,及时向区拆违办报告违法搭建情况;
2、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网格化信息平台日常巡查,及时向区拆违办报告违法搭建情况;
3、公安静安分局:根据分局指挥中心指令,及时到现场处置阻碍、干扰执法人员查处、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区府法制办:负责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对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进行法律审核;
5、区信访办: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等的接待接访、宣传教育工作,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提出建议;
6、工商静安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行为人采取相应制约措施,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
7、区人保局、区民政局:负责做好违法建筑治理过程中涉及的社会安抚、劳动就业等托底保障工作;
8、置业集团:负责所管辖的物业(一体化)小区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劝阻、制止等工作,对于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区拆违办报告。
(四)各社区(街道)职责
1、充分发挥社区(街道)领导小组工作平台监督的作用,与区拆违办紧密配合、与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辖区内的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2、发动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等开展巡查工作,对违法搭建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
3、做好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相关矛盾的化解、帮困救助等保障工作;
4、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与查办工作相关的见证工作。
四、运作程序
(一)源头发现
1、区拆违办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集中收集信访投诉、12319转发、962121物业呼叫中心、媒体报道、物业公司、居委会等方面反映的情况,及时掌握违法建筑动态。
2、相关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化信息平台等单位要健全巡查制度,建立巡查日志,落实人员加强对辖区内违法搭建行为的巡查、劝阻和制止工作。居委会要发动居民及时发现报告;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将情况附整改文书向房管部门或拆违部门报告,力争将违法建筑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前期介入
1、区拆违办接到各类投诉、举报和信访件后,应安排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查看;对属于在建违法建筑的,及时安排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和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查处。
2、现场查看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文书,做好调查取证和前期制止工作。
(三)认定分转
区拆违办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对搭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核实认定,并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经核实认定的结果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由区拆违办根据职责分工确定执法主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分转;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经区拆违办现场认定,根据职责分工,指令相关拆违实施部门依法作出处置。
(四)争议调处
1、被移交的拆违实施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自接到分转案件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和拟移交的部门),交区拆违办协调。
2、区拆违办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协调,难以确定的,区拆违办会同区府法制办等部门召开个案协调会进行研究,确定拆违主体部门。争议内容和协调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五)组织实施
区拆违办对拆违实施部门查办违法建筑案件进行督促指导。
1、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由相关拆违实施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查办。案件查办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遇特殊情况或案情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查办期限。经区政府审核通过进入强制拆除程序的案件,在区政府公告和强制执行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相关拆违实施部门应自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拆违办报送组织强制拆除申请及实施方案,区拆违办根据拆违实施部门申请以及区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内容,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强制拆除工作。
2、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由相关拆违实施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查办。案件查办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对于进入强制拆除程序的案件,按前款规定执行。市级层面对在建违法建筑程序和期限作出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协同保障
建立健全拆违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由区拆违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给予支持配合:
1、对于各拆违实施部门上报的违法搭建案件,协调工商、文化、卫生、食药监、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通过限制房屋交易、银行贷款,不予办理生产经营登记,不办理供水、供气、供电手续等多种手段,有效拆除和防控违法建筑。
2、对于查违拆违工作中出现阻挠、抗法情况的,协调公安部门组织警力,依法制止和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对于拆违实施过程中涉及社会安抚、托底保障和社会稳定等情况的,区信访办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化解各类矛盾;社区(街道)、人保、民政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社会安抚、劳动就业等托底保障工作;对涉及违法建筑内物品保管的,区拆违办协调区公证处做好物品见证,各社区(街道)应提供保管场地,确保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七)汇总反馈
1、各拆违实施部门在案件办结后3个工作日,形成案件查办书面情况并附拆除前后的照片、摄像等材料报区拆违办;区拆违办每月25日前汇总各拆违实施部门案件查办进程和办结情况。
2、区拆违办应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定期将本区违法建筑查处情况和拆除数据上报领导小组和市拆违办。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绩效考核,落实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督查考核制度,实施目标责任管理,落实拆违工作责任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49号)精神,领导小组对拆违实施部门和相关部门拆违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相应的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围,对开展拆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拆违工作中相互推诿、执法效率低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二)强化部门协同,发挥工作合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关联性强,要充分发挥区拆违办的牵头协调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形成整治合力,落实人、财、物等方面的托底保障,推动拆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法律支撑,确保依法行政。区府法制办等单位要为拆违工作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支撑。要充分整合现有相关法律资源,不断优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执法过程,积极开展拆违执法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拆违工作依法、有序、有力开展。
(四)注重疏堵结合,确保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根据“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综合整治、逐步解决”的原则,按照政策法规办事,疏堵结合,积极引导,稳妥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要提前做好稳定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妥善处理,防止因简单粗暴引发矛盾激化。要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政策,确保不因拆除违法建筑导致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确保不因违法建筑拆除导致困难群众无生活保障,确保不因各项工作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
(五)发挥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要抓好舆论导向,通过社区宣传栏、街面设点咨询、发放居民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将拆违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宣传到位。通过《静安时报》、有线电视等媒体加大拆违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社区群众了解拆违法规、工作动态、举报方式,努力拓展拆违的群众基础,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