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营级及以下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
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随调配偶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主要方式。为认真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上海市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军〔2012〕555号)以及《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区(县)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进一步做好本区营级及以下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随调配偶安置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整体规划;
(二)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四)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三条 区人保局是本区营级及以下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指标分配、安置手续办理、安置情况督查等工作。
第二章 指标分配及编制控制
第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都有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责任和义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置在公务员岗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其中安置在公务员岗位的不低于30%。
第五条 根据市军转办下达的本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参照历年安置情况,原则上按照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数进行分配。
第六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招聘时,须预留一定比例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章 安置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每年市军转办下达本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后,区人保局根据规定确定安置单位,并分配安置指标(事业单位安置指标分配到其主管部门)。安置单位根据分配指标确定安置岗位及岗位要求,报区人保局。
第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采取双向选择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一)双向选择
区人保局参加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双向选择见面会,分配计划数的70%由本区与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双向选择;30%由市军转办指令分配。
(二)考试考核
1.本区确定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后,按照规定时间明确安置单位,报市军转办确认后公开;
2.全市统一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试;
3.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根据《上海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进行考核;
4.按照综合得分(考试分+考核分)排序先后,确定进入公务员岗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事业单位岗位的名单;
5.区人保局组织双向选择,按照“赋分优先、人岗相适”的原则,综合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和接收单位岗位需求,妥善安置。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九条 安置到公务员岗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的担任正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含专业技术职务8级及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担任副主任科员;未满最低任职年限的,一般再低一级安排。
第十条 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
第五章 随军随调配偶安置
第十一条 随军随调配偶安置指标包括市军转办下达的安置计划和《静安区照顾性安置驻区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就业的操作办法》确定的安置计划。安置指标以指令性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随军随调配偶安置实行身份对应安置。
第十三条 随军随调配偶安置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指标。
第六章 安置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随调配偶。
第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随调配偶安置工作纳入机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部门且近3年内不得新招录(招聘)工作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