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体育局、区教育局、区社建办《静安区学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学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开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市民健身条例》和《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6〕33号)中关于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向社区开放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开放内容
(一)开放范围
具备开放条件的区属所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二)开放设施
1.学校所属的室外操场、球场、田径跑道等体育健身设施。
2.具备条件向社区居民开放的室内体育健身设施。
(三)开放对象
适宜参与体育锻炼的社区居民、学生,以及区域内的体育健身团队。
(四)开放时间
1.利用晚间、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向社区开放,每周至少开放16小时。
2.寒暑假期间,对学生和居民实行错时开放,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3.如遇开放时间与学校教育活动冲突、学校大修或天气等特殊原因,学校场地不能开放,应提前告示居民。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开放时间。
二、组织管理
(一)管理模式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社建办、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各街道办事处组成,统筹指导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工作。
2.确定日常管理机构。学校所在地的街道是属地化管理的主体,会同学校组织实施开放工作,区体育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一家或多家具有体育健身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3.实行凭卡锻炼制度。市民进入学校锻炼,须向学校场地开放日常管理机构进行申请登记,由日常管理机构向市民发放静安区体育锻炼一卡通(锻炼卡),居民凭卡在各校规定的开放时间内进行锻炼活动。体育健身团队进入校园锻炼,由日常管理机构安排。
(二)管理职责
1.工作领导小组
(1)区社建办负责牵头协调。
(2)区教育局积极引导学校将符合开放条件的体育健身设施逐步向社区居民开放,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开放的相关工作;负责正常使用情况下场地设施损坏的维修。
(3)区体育局负责反馈参加锻炼的市民意见;制定评估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放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按需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体育健身进行指导和组织相关活动。
(4)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与学校签订向社区居民开放的管理协议;协同日常管理机构做好开放管理工作。
2.开放学校
(1)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学校有义务向社区开放非教学时段的学校体育场地。
(2)学校应安排一名校级干部分管此项工作,与街道共同协商相关内容,如入校手续、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活动规则、注意事项等。
(3)协助做好场地开放的相关工作;如学校因故不能按计划开放,应及时通知日常管理机构提前告示居民。
3.日常管理机构
(1)承担开放管理和安全责任,严格实行出入人员登记制度,坚持凭活动卡进入学校体育场地活动制度。
(2)负责做好场地管理、活动管理和人员管理,维护好场地开放的安全和秩序。
(3)在场地开放之前和开放结束之后,应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认真检查场地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报告学校进行维修,同时认真填写记录表,防止发生因场地设施引起的伤害事故。
(4)在开放时段安排管理人员加强场内巡查,及时协调和处理突发事件,对难以协调的问题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4.市民
(1)入校锻炼须携带锻炼卡自觉在门卫室登记。
(2)在校园活动期间,应严格遵守《静安区学校体育场地市民健身须知》,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管理,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妨碍和影响校园秩序。
(3)严禁在学校内或利用学校设施进行非法活动。
(4)文明使用体育设施,如有人为损坏,应主动向管理人员说明并赔偿。活动结束后,及时离开校园。
三、经费保障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经费由日常管理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监管经费(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奖励经费、体育场地设施维护经费等组成。日常管理经费和第三方监管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考核评估奖励费由区体育局承担,开放期间的物耗和正常的维修费用由区教育局承担。
四、督查奖惩
政府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统一监管,公布开放学校目录、开放时间、开放项目、监督电话,接受居民监督。每年进行评估考核,对开放情况好的学校和管理成绩突出的街道予以奖励,对开放工作不配合、不完成开放时间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五、责任保险
以日常管理机构为主体,负责购买学校体育设施在开放期间的公众责任保险,对开放活动时段发生的因设施和管理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事故,由日常管理机构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