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区政府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
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的财务监理管理是指:区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是由政府财力资金安排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均属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办公楼及业务用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新建、改建、扩建、购置,不包括日常维护;
(二)各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如学校、医院、社区公共设施、体育场馆等)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不包括日常维护;
(三)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类的装修项目;
(四)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建设、绿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包括市政道路的辟筑、拓宽工程、新建绿地,不包括日常维护、综合整治和各类改造、大中修);
(五)区政府确定应由区财政出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章 财务监理的原则、职责
第四条(监理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职能分工)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区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并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投资控制的监管责任。
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对财务监理提出的书面请求予以书面答复,如果涉及总投资变更的,需事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申请,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未提交申请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
财务监理机构在遵循财务监理原则的基础上,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出的合理的变更事项,经测算后将测算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如提出的变更事项是不合理的或是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财务监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醒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事项。如未及时以书面形式提醒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的,由此造成项目超概(预)算后果的,财务监理机构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果及时提醒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但是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未采纳而造成的超概(预)算后果的,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财务监理的内容
第六条(工作内容)
财务监理工作内容包括: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财务管理)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和规定。
(二)协助项目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月报、年报)。
(三)协助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定期检查、审核对比执行情况和预算之间的差异,及时发现和分析超预算情况,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区财政局审批。
(四)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五)协助项目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八条(投资控制)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参与项目扩初设计和方案认证。
(二)根据本区情况和建设标准参与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
(三)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沪财建〔2002〕189号)、《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建〔2010〕76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重点监控。
(四)参与项目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各个阶段的造价控制。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并对合同中的价款、付款方式、变更、索赔等条款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主要负责质量控制和施工进度控制)工作,严格签证制度。
4、参加工程例会,随时掌握工程进展,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5、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区财政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汇报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预警可能发生的超预算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区财政局。待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6、协助项目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7、项目竣工审价完成后,编写决算审价分析报告,报送区财政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
第九条(绩效评价)
财务监理机构应对项目的实施效果作一评价,即对项目实施的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后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效益,资金管理效率,投资控制的效果作客观公正的全面评价,就评价结果出具书面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提供给区财政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财务监理机构的准入和选择
第十条(准入条件)
财务监理机构的主体可以是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工程价款结算咨询业务的承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监理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造价咨询公司取得乙级资质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3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满3年以上。
(二)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并且配备有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或聘请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近3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齐全完善。
(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一条(选择方式)
根据准入条件,结合区情和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政府采购程序,每三年确定一批准入的财务监理中介机构,为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委托原则)
(一)财务监理机构选择:
为了便于管理,在一般情况下,由区财政局根据准入的财务监理机构名单,选择3家推荐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在推荐的名单中选择一家财务监理单位。
(二)委托主体:
1、项目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2、项目投资金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与区财政局选择推荐的财务监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在以上2种情况中,遇区级财力以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投入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选择推荐的财务监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财务监理的收费标准和拨付
第十三条(费用标准)
财务监理的收费标准,参照《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的收费标准,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合同金额,按照评标的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费用构成)
财务监理费用与财务监理的工作质量考核挂钩,财务监理费最多支付至80%,至少留存20%的费用作为质保金,视监理工作质量情况拨付。
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合同(其中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实施后发生的概算调整,财务监理费用不得增加(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再另行协商)。
第十五条(费用拨付)
财务监理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财务监理费用由财务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申请,填写财务监理费拨付申请表,并附合同,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拨付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财务监理机构。以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投入的项目,财务监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财务监理机构。
第六章 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考核方式)
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由区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机构,采取年度考核和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每年定期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核,在项目通过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进行末次考评。
第十七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项目预算审核的完整性及偏差程度、资金财务监控的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等方面。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财务监理合同中应明确上述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并明确财务监理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由区财政局从应付监理费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生效)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 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