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公安静安分局《静安区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静安区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进一步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本区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央综合办、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3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通过整合资源,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延伸火灾防范触角,不断夯实社会面火灾防控基础,全力维护城市消防安全。
(二)工作目标。各街道要结合实际,逐年明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目标任务,采取各种推进措施,力争到2013年,全区所有街道基本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城区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高。
(三)工作原则。充分依靠基层单位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属地管理原则,在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民楼院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副区长、公安静安分局局长周建国任组长,区府办副主任、应急办主任谢军为副组长,区综治办副主任谢志彬、公安静安分局副局长何鹤、区民政局副局长陶澐、工商静安分局副局长马德兴、区安监局调研员姜进其、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徐浩良为成员的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网格办”,设在区公安消防支队,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徐浩良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组织协调、规范制定、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督察考核等工作。各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有序推进。
三、管理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街道要建立健全由街道主要领导负责,平安工作部、社区服务工作部、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面组织、协调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运作。各街道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消安社工队伍作用,将其作为消防监督力量体系的重要补充,积极引导规范其履行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职能,扎实推进消安社工队伍持续健康发展。
(二)居民委员会责任。居委会主任是网格中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依托社区消防工作站,明确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建立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同时,要指导居民楼院建立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志愿者队伍。
(三)居民楼院责任。居民楼院要建立由楼组长牵头的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志愿者队伍,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义务消防队可由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内单位职工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防火宣传、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志愿者可由退休(转业)军人、公安民警、单位安保人员及热心消防工作的群众组成,主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宣传、检查,以及策划各类消防公益活动。
(四)社会单位、场所责任。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场所、小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的基本要求。
(五)有关监管部门责任。区综治部门要组织现有综治力量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民政部门、社建办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建立社区场所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督促、指导居委会结合实际做好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并依托志愿者队伍建设平台,健全完善消防志愿者队伍;安监部门要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抄告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支队;消防支队要建立健全分包联系机制,指导街道、社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工商所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四、主要工作
(一)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各街道要每季度组织街道消防委成员单位,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重点加强检查。居委会要每月对居民楼院、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楼组长要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做好登记并及时跟踪督改;对难以整改的,要及时移交消防支队或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二)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各街道要在火灾多发季节、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活动周、安全生产月、以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期间,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充分利用社区、居民楼院、单位、场所的宣传橱窗、告示栏、电子屏等平台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每年组织发动居民、社会单位员工至少参加1次逃生疏散演练;有条件的社区要依托社区消防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学校等载体,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专题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三)基层力量开展防火、灭火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治安防范力量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推行巡防消防一体化和“保消合一”模式,加强治安巡防队员、保安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提高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治安巡防队员在开展日常巡逻时要承担防火巡查、扑救初起火灾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能,保安队员要结合从事门卫、巡逻、守护等工作,对社区和单位开展防火巡查。要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向管理部门和居委会报告。要大力培育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身消防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志愿消防服务,引导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消防支队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监管,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支队要督促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五、推进步骤
(一)培育试点阶段(即日起至2012年9月):区消防委要根据《上海市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标准》和《居(村)委消防安全网格化建设标准》,确定2个街道进行试点,结合辖区实际,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定人、定岗、定职、定责。
(二)以点带面阶段(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各街道消防委要坚持典型引路,及时召开区域现场会,推广试点经验,力争在年底前,各街道完成90%的网格组建任务,在2013年3月底前,实现全区所有消防管理网格实化运作;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召开现场会,全面推广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网格化管理水平。
(三)验收评估阶段(2013年4月至6月):区消防委要对辖区整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情况进行督导,组织人员对各街道、居委会网格化建立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积极推动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指导街道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街道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基层火灾防控的重要任务,结合街道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全力抓好落实。要拓宽经费保障渠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有序运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公安、综治、民政、工商、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同时,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切实形成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整体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网格化管理的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安全创建考核评比的重要因素;工商所要严把登记批准关,对《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安全意见的,必须凭消防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方可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严格督导奖惩。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和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政务督察内容,定期检查考评,推动工作落实。区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适时组织考核验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一:上海市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建设标准
附件二:上海市居(村)委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建设标准
附件一:
上海市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3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街道、乡镇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充分整合和有效发挥街道、乡镇消防监管力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建设,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按照组织健全、责任明晰、部门联动、实化运作的工作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责任制。
第三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接受区(县)消防安全委员领导,确保人员配置、经费保障以及各项工作机制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并作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副主任由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担任,并作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主要责任人;综治、派出所、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兼任;综治、派出所、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成员由消防支队联系参谋、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居(村)委主任、街道、乡镇消防协管人员等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宣贯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和工作政策。
(二)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
(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四)督促居(村)委、社区和社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实时掌握辖区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提出对策措施,辅助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决策。
(六)协助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妥善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
(七)根据区(县)政府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第七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本级消防委报告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具体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动员发动、工作部署、沟通协调、情况汇总和督导验收等工作。
(三)实时掌握本地区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提出对策,辅助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决策。
(四)收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的日常事务。
(六)根据区(县)政府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第八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责,由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商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三定”方案及时进行修订调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分析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公共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总结通报前期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重点。遇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议定事项应以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会议纪要》。
2、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原则上在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居(村)委、物业服务企业、重点场所、单位负责人领导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总结半年度消防工作,部署下阶段消防重点任务,通报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等。每年年初,应当组织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 督导检查制度
1、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应组织对居(村)委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查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2、督导检查工作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带队,采取分片包干等形式进行。
3、督导检查重点是各居(村)委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消防专项治理、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开展情况。
4、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并及时汇总、通报检查督查情况。
(三)考核制度
1、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应每年对各居(村)委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重点是各居(村)委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管理维护、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专项治理等情况。
3、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及实施细则由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经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4、考核结果应在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通报,并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联络员制度
1、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同志担任本单位联络员。
2、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本行业消防工作情况,协调落实消防安全重点任务,梳理、反馈消防工作意见建议,参与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送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设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配备必需的办公用品。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业务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上海市居(村)委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38号),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的消防管理全覆盖和动态监管网络,增强居(村)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意识,预防和减轻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居(村)委消防安全管理网格以社区消防工作站为平台,以“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序”为目标,全面落实“政府领导、部门推动、区域联防、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第三条街道、乡镇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居(村)委消防安全网格建设。各街道、乡镇应当将其纳入年度工作和考核评比内容,落实办公场所、人员配置和工作经费。
第四条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领导区域内的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工作,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村)委消防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对在居(村)委社区消防工作站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居(村)委主任担任,并作为网格中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居(村)委治保干部、社区民警任副站长,并作为网格中消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成员应包括:所辖小区物业主管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区域内规模较大单位负责人及消防管理员,辖区志愿消防队队长等。
居(村)委消防工作站至少明确1至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站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消防工作站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消防基础信息台账;
2、根据辖区实际,进一步划分基层消防管理的基础网格,明确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网格基础台帐;
3、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物业、单位、居(村)民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隐患抄报督改制度;
4、定期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分析研判区域消防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地布置阶段性防火工作;
5、建立消防志愿者服务队,定期组织培训,发动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宣传、隐患查找工作;
6、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组织疏散演练,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工作;
7、设立消防器材室或消防器材存放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8、协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组织开展灾后自救;
9、完成街(镇)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八条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以物业管理区域、里弄、街坊、建筑群等小单元为基础,进一步划分基层消防管理的基础网格,并建立基础网格消防管理台帐。
基础网格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居(村)委成员、居民楼院和社会单位负责人等担任。
第九条 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依托综治、民政、文明办等志愿者服务平台,在每个社区落实一名消防督导员,每个小区落实一名消防管理员,每幢高层建筑落实一名消防宣传员,把消防宣传、辅助检查等内容纳入志愿者培训内容,发动查找身边的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工作站。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应制定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细化消防安全岗位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制定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通过专人、定时维护管理,确保消防水源临警好用、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完整充足。
第十二条 制定居(村)委消防工作站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每月对居民楼院、村队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楼组长、村队长要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地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做好登记并及时跟踪督;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制定居(村)委消防工作站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制度,结合区域火灾警情、交通和水源变化情况、建筑及单位变动情况、人口变动情况、火灾隐患发现和整改等情况,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确定阶段性工作的重点任务。
第十四条 制定灭火逃生预案定期演练制度,针对居(村)委内村民建筑的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预案,每年组织发动居(村)民、社会单位员工至少参加1次逃生疏散演练。
第十五条 制定消防宣传活动制度,定期开展居(村)民喜闻乐见、形式丰富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火灾案例,提高居(村)民防火意识。
利用社区消防活动室和道路交叉口、村口、人员密集场所等人流量集中区域设立消防公益宣传牌、栏,放置、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居(村)委,应利用户外视频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利用社区局域网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农村应利用广播系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六条 制定消防志愿者服务队工作制度,组建消防志愿者服务队,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开展消防安全弱势群体结对帮扶等活动,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到每家每户,每年深入每户家庭开展消防宣传、进行防火逃生提示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制定消防志愿者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逃生常识,提高处置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以及发动宣传、查找隐患的能力。
第四章 硬件设置
第十八条 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设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室内或室外墙面张贴居(村)委消防安全工作站组织结构图、义务消防队值班表、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责、区域消防水源图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等。
第十九条 村委消防工作站应设置消防器材室,室内集中放置消防战斗服、电筒、灭火器、消防锹、消防桶、水带、水枪、消火栓钥匙、高音喇叭、荧光棒及灭火毯等常用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室器材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一类农村(实体企业超过100家)应配备消防手抬泵、相当数量的消防水带、水枪、分水器等消防器材及专门的运输车辆;
(二)二类农村(实体企业超过50家不足100百家)应利用现有治安巡逻车或其它车辆改装成简易消防车,车上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水带、水枪、电筒、消防斧等);
(三)三类农村(实体企业不足50家)应尽可能达到二类标准。
有条件的居委会可以在所辖居民小区特别是老式里弄集中区域参照标准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当分散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点上配置方便移动的机动或非机动车,车上配置灭火器、消防桶、电筒、消防斧、灭火毯、高音喇叭,并根据需要配置水带、水枪、消火栓钥匙等。
农村消防器材存放点应设置至每个村民小组。
居委会应以居民小区为单位,根据小区所辖楼宇性质(高层住宅,多层住宅,老式里弄等)合理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1、高层住宅小区以结合固有消防设施为主,合理分散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2、多层住宅小区以10幢建筑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0幢的亦算1个单位),每个单位应设置1个消防器材存放点;
3、老式里弄区域以100户居民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00户的亦算1个单位),每个单位应设置1个消防器材存放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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