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公安静安分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公安静安分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权限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43号),现就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部门、各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已核定14家)、道路运输许可,加强打击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同时,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街道的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辖区非法烟花爆竹泛滥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二、狠抓源头,确保质量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要严格依法开展销售业务,严禁非法采购、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本区的零售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大型购物超市,凭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2011年1月24日至2月7日内(春节前10天、后5天)开展零售业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要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应向工商部门通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发放情况。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保存2年待查。实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制度,对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单位,监管部门要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三、从严管理,保障安全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要进一步监督落实“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实施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模式。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总量将比2010年同期略有减少,适当调整部分零售商店,方便居民就近购买,减少安全风险。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的要求,落实防火防爆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严格审核发证。发证对象以日杂、土产、百货、糖果、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每店应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销售场所和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各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少于50米,并与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交通枢纽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与旧式里弄、棚户区等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单位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附属商业网点或毗邻设置时,应与居住建筑有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减少存放数量,且只能在春节期间进行临时销售。大型购物超市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禁放、控制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西路、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静安寺地区、延中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区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要在禁放路段和禁放区域的明显部位张贴禁放标志。严禁在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周边50米范围内及所有建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11年2月2日(除夕)至2月6日(年初四)以及2月17日(正月十五)的18时至次日8时。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措施。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未通过市交通港口局核准的运输单位、车辆、人员,一律不予办证。公安静安分局交警支队要加大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运输行为。
(四)严格落实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等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一旦发现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应立即举报,同时要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备完好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窗户。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区域。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格监管单位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加大教育宣传和检查指导力度,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储存烟花爆竹。各委办局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管,切实防止下属单位私自购买、燃放非法烟花爆竹,特别是要防止私自购买礼花弹等危险等级较高的产品。
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一)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质量技监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抽查本区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负责追回,并作退货处理。
(二)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公安分局要加强与周边区县公安分局的协作,及时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入本区的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区。公安静安分局交警支队要重点加强对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依法处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三)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行为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治安、特警、网安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联合执法,及时排摸、取缔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及时删除网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信息,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民出租房的检查,密切监控有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前科的人员,坚决制止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整治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行为。
(四)加大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跨区域销售、私自进货或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发现以上违法行为,除收缴店内全部烟花爆竹、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范围;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力度。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春节期间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公安静安分局要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专题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特别是违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使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正确识别非法、伪劣烟花爆竹,掌握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要继续实行对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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