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1302000-2007-00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制订的《静安区集中开展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公安消防支队制订的《静安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静安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搞好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制订的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6]90号)的要求,结合静安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以及“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普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全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制定针对性整治对策并落实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公安静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监委、区建交委、区经委、区教育局、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旅游局、区民防办、区政府民族宗教办、区各集团公司、区各街道办事处、公安静安分局各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推进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支队),成员由推进小组各组成单位确定的一名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区普查整治。
三、范围和重点
普查整治的范围为本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被查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摘自公消[2006]194号,见附件1)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实施步骤
普查整治工作从现在起至2007年3月底结束,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阶段(11月底前)。结合我区实际,定于11月下旬,召开专题会议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使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同时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对参与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参加培训的对象由区推进小组的联络员、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区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1名同志参加。
(二)自查整改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要求、督促被查单位对照普查整治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要督促被查单位认真填写统一格式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于12月20日前报本系统、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查单位的上级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街道),由本系统、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查单位的上级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街道)于12月31日前报送区普查办公室。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月10日)。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将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普查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要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复查情况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督促被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向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或普查办公室报告,由公安消防部门发出限期整改的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照市政府《关于本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核查和督导。各公安派出所要会同各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核查和督导。发现火灾隐患,应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建议启动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区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和各公安派出所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实现普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化。
2007年3月10日前,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向市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区普查整治情况。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7年3月11日至3月31日前)。迎接并配合市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对我区普查整治工作的督查、验收。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区各系统、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作为维护本单位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跟踪督察,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努力提升各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二)密切配合,注重效益。此次普查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加强联动,密切合作。要按照各自职责,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见实效。
(三)加强报道,广泛宣传。有关部门特别是区有线电视台、《静安时报》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这次普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充分运用宣传媒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及时曝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消防安全、积极参与推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建章立制,注重长效。有关部门要通过这次普查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举报火灾隐患奖励、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等制度,把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六年十一月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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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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