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府办发[2003]13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劳动局《关于本区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劳动局拟定的《关于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四日
关于本区改制企业
劳动关系调整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区属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建立和维护区属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从有利于改制企业发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原则
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改制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妥善处理好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改制过程中应坚持“依法操作、规范程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调整原则,从而正确处理好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渠道
(一)变更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变更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改制后应当变更用人单位名称,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改制企业与原企业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也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企业与职工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终止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依法裁减人员
企业因实际需要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4号)的要求进行。
三、特殊情况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2002年5月1日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1.职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后因职工医疗期顺延的,医疗期结束后可以终止;
3.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而顺延的,“三期”结束后可以终止;
4.2002年5月1日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在企业向职工公开政策、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三)改制企业中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劳动关系可作如下处理
1.可将职工劳动关系转移至上级(集团)公司的托管机构(如就业保障服务中心),然后由企业、托管机构和职工三方签订协议,由托管机构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至劳动合同终止,其资金来源可由改制前企业预留部分资产一次性划入托管机构;
2.如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吸纳安置,改制前企业预留部分资产,划入改制后企业,由改制企业为职工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至劳动合同终止。
(四)破产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破产、解散或撤销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企业在制订改制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的作用,在制订方案前要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在研究起草方案时,企业与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协商,力求使方案为大多数职工所接受;方案制订后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会组织要积极、有效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明确操作细则,协助做好特殊劳动关系的个案处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区各(集团)公司在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建立专门工作班子,制订总体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有情操作,避免出现职工集访、闹访的情况,妥善处理好企业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三)建立托管机构,切实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建议各(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托管机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将托管机构的运作资金列入改制成本,预留资产应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托管职工的基本生活。同时,托管机构可通过培训、劳务输出、控制岗位流失等途径,努力帮助托管人员实现就业。
(四)加强部门协调,积极落实有关配套政策
区内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积极联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区内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区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制定区促进就业配套政策、提供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等途径,在劳动关系调整的政策方面给予企业帮助和指导;区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要在三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区内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提出指导意见;区总工会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切实担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区国资办等部门对企业制定的改制方案要严格把关,确保托管机构保障资金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落实;区信访部门要及时稳妥地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来信来访,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施行日期与解释部门
本指导意见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指导意见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
主题词:劳动 改革 调整 意见 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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