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JA0900000-2025-004发布机构:区政府标题:政策解读:《静安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文号:主题分类:公共监管
成文日期: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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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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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共十八条,全部条款按照《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规范性文件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和条款中“企业”统一调整为“经营主体”,并增加定义条款;
2.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材料:在住所使用证明中,明确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的情形(第九条);明确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符合条件的非居住房屋信息,构建住所标准化信息库,相关房屋用于登记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第十五条)。
3.降低住所使用和登记成本:放宽经营场所办照要求,本区登记的经营主体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登记或备案手续。同时,为充分满足企业需求,确有需要的,企业也可以申办分支机构登记或“一照多址”备案(第十四条);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增加设置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第十一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条件(第十二条)。
4.强化房屋安全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明确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第五条);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提条件的工作要求,对使用城镇无不动产权证房屋办理登记的,明确由街镇政府等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中,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第九条)。
政策咨询:63173412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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