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规划资源局《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
主体公开遴选实施意见
为落实历史风貌保护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配套政策,根据《关于落实<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实施细则》(沪规划资源风〔2021〕17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的遴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功能优先、综合评估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围绕本区“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标“国际静安,卓越城区”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管理工作,根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工作安排,对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实施主体进行公开遴选。
三、工作机制
由区规划资源局、区商务委、区投资办、区金融办、区文化旅游局、区房管局等部门组成区招商洽谈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涉及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的洽谈工作。区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具体公开遴选工作。
区商务委、区投资办、区金融办、区文化旅游局、区房管局等在其职责范围内就风貌保护项目的运营要求、功能业态、历史文化价值、设计方案等进行明确并开展洽谈工作。
四、制定方案
区规划资源局应当根据风貌保护项目的相关要求,制定遴选方案,上报区政府同意,并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报市规划资源局。
五、发布公告
区规划资源局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发布包括遴选方案在内的项目遴选信息。遴选信息包括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应递交的申请文件、遴选活动安排、注意事项等。
六、洽谈遴选
区招商洽谈小组对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验,并就项目风貌保护、运营要求、功能业态及设计方案等相关情况进行洽谈遴选。
七、综合评审
区规划资源局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组织专家对有效申请人实施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能力进行综合评审,形成遴选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确定实施主体。
八、土地供应
区规划资源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遴选结果组织实施风貌保护项目的定向挂牌、协议出让工作。
九、组织保障
领导重视,提高思想站位,确保相关要求及各项措施,因地制宜落地落实。
部门联动,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履行职责,确保遴选工作顺利推进。
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参与,充分调动实施主体参与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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